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3]15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工程项目财政资金阶梯奖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
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工程项目
财政资金阶梯奖补实施办法
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工程项目
财政资金阶梯奖补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3]154号)要求和全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会议精神,决定对列入《河北省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攻坚方案》,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简称“四个行业”)中的污染治理工程项目(606个减排和78个节能工程项目),依进度快慢分不同标准,实行财政资金阶梯奖补。为规范奖补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提高阶梯奖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大对工程项目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切实推动“四个行业”开展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以工程、结构、管理三大节能减排措施为重点,坚持“早动工早见效,提前完成有奖励”,创新运用财政资金阶梯奖补机制,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带动作用,确保按期完成《攻坚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有力促进全省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奖补适用范围
列入《攻坚方案》的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三、奖补重点
1、钢铁行业:烧结机(竖炉)烟气脱硫工程、烧结机拆除烟气旁路、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8平方米以下竖炉)淘汰关停;余热余压利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2、水泥行业:烟气脱硝工程;余热利用项目。
3、电力行业:拆除烟气旁路;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脱硫脱硝除尘工程因享受环保电价,不再奖补。
4、玻璃行业:煤改气工程和烟气脱硫、脱硝工程;余热利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四、阶梯奖补等次划分
将工程项目建成时间划分三个完成时段,分别为2014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和2015年6月底前。与此对应,阶梯奖补分三个等次,依据工程项目完成时段分别实行相应奖补等次和奖补标准。节能工程项目分2014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两个时段进行阶梯奖补。
五、奖补标准
(一)污染治理工程
指钢铁水泥玻璃行业脱硫、脱硝工程。奖补标准按工程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资金奖补(由省统一规定投资基数,见附件,高于投资基数上限部分不予奖补),比例高低依据工程项目奖补等次确定:污染治理工程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的,按15%的比例予以奖补;在2014年底前完成的,按10%的比例予以奖补;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的,按5%的比例予以奖补(此奖补等次仅限国家、省、市减排责任书中限期2015年完成的工程项目)。
(二)钢铁烧结机关停项目
奖补标准按单台烧结机核算,给予一次性奖补。列入《攻坚方案》的94台90平方米以下钢铁烧结机(8平方米以下竖炉),在2014年6月底前关停的,每台奖补资金50万元;在2014年底前关停的,每台奖补资金20万元。
(三)钢铁烧结机和电厂燃煤机组拆除烟气旁路项目
奖补标准按单台烧结机(燃煤机组)对应一套脱硫设施核算,给予一次性奖补。多台烧结机(燃煤机组)共用单套脱硫设施的,按拆除旁路实际数量计算项目数,单台烧结机(燃煤机组)安装多套脱硫设施的,按拆除旁路数量的0.7倍计算项目数。
钢铁(电力)企业在2014年6月底前拆除烟气旁路的,每台奖补资金40万元;在2014年底前拆除烟气旁路的,每台奖补资金25万元。
(四)余热余压利用、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的,按总投资7%的比例予以奖补;在2014年底前完成的,按总投资4%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
六、奖补条件
(一)奖补工程项目符合条件
1、属于奖补适用范围的工程项目,并列入省“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督导调度和绩效考核的工程项目;
2、达到省“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要求,节能工程项目根据建设内容现场核查确认;减排工程项目按照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工程项目核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4]42号)和《关于切实做好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完工项目核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4]163号)要求,通过省或设区市、省直管县环保部门验收和现场核查确认。
3、工程项目编报了竣工财务决算;
4、经核查核算,有明显的大气污染物减排效益和节能效益。
(二)不予奖补的工程项目
1、属于奖补适用范围的工程项目,但未列入省“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督导调度和绩效考核的工程项目,如企业停产关闭不再实施原定的脱硫、脱硝工程;
2、属于新改扩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即“三同时”性质的工程项目;
3、工程项目完成情况未通过省“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核查验收;
4、不能提供工程项目核查验收完整资料和合格证明;
5、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治理技术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节能减排要求;
6、省级及以上节能环保资金已给予支持或者有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渠道的工程项目;
7、大气污染物减排效益或节能效益不明显的工程项目。
七、奖补资金发放和管理
(一)奖补资金发放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各地“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任务量测算各地资金需求,先行将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到有关市。完工项目按照省“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有关规定通过现场核查验收的,依据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审定的核查验收合格材料,由各市财政局拨付奖补资金。具体可用于后续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其他污染治理项目或归还项目建设贷款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类支出。
(二)奖补项目监督
各市、县环保、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奖补项目的监
督管理,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滞留奖补资金的,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处理,逾期不改正,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中央和省级节能、环保各类资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适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其他要求
1、对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特殊情况和其他问题,由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时协调解决。
2、《攻坚方案》所列工程项目治理措施经省环保厅、省发改委批准变更的,按照批准后的治理措施对应的奖补标准予以奖补。变更后提高奖补标准的,按照工程项目治理类型,由省环保厅或省发改委商省财政厅研究确定后予以奖补。
3、为体现公平公正,对钢铁、玻璃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凡拆除烟气旁路的,均给予一次性奖补。不在《攻坚方案》中的拆除旁路项目,可由项目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县参照本办法,安排财政资金进行奖补。
4、为鼓励先进,激励创新,“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程被认定为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脱硫脱硝一体化,实现自动化控制,副产物得到循环利用或者有效综合利用,并通过省级以上环保验收的,可按工程项目总投资的60%以上给予财政资金奖补。
5、根据国家和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情势要求,全省将持续深入地推动开展“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对所列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项目继续实行财政资金阶梯奖补制度,奖补模式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发文。
附件
“四个行业”脱硫脱硝和节能工程投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