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颁布,明确了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开征“税”的同时停收“费”,将排污费的缴费人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山西省结合实际,最终确定环保税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1元。固体废物和噪声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环保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同时明确,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山西省自1979年正式实施排污收费制度,38年共征收排污费150余亿元。其中,2016年全省排污费征收收入为12.04亿元,经测算,征收环境保护税后,该项税收收入将达到19亿元。随着山西省强化环境治理,排污量将逐年减少,环境保护税收入将逐年趋减。目前,山西省各级地税部门已围绕“造环境、促转型”要求,加快推进环保税改革,强化税收征管,以环保税改革的丰硕成果推动全省转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