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昨日,省政府发布《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省政府决定,按照属地原则,环境保护税全部为州市、财政省直管县财政收入,省级不参与分享。各州、市原则上应将环境保护税全部划为县级财政收入,增强县级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根据税法授权,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关于环境保护税云南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环境保护税法和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相关人士介绍,云南省应税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2018年1月至12月,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2019年1月起,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即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第一类水污染物对前五项污染物征税,其他类水污染物对前三项污染物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