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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公司处理医疗垃圾被指排放致癌物 判赔600万

2014-08-27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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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位于闽侯青口的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下简称固废公司)自 2000年成立以来,承担了福州及周边大部分的医疗垃圾处理。然而运营过程中,被指发生排放二恶英废气,废水污染土地等事件。
关注理由

位于闽侯青口的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下简称固废公司)自 2000年成立以来,承担了福州及周边大部分的医疗垃圾处理。然而运营过程中,被指发生排放二恶英废气,废水污染土地等事件。

2010年起,当地394名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固废公司排污。近日,福州市中院下达二审判决书,认定污染事实存在,判定其赔偿村民各类农作物损失、人身伤害等共计近600万元。

处置场废气,被指含致癌物二恶英

公开资料显示,固废公司成立于2000年,总资产2亿元,由厦门福满集团投入。公司所属的福建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是国家“十五”期间开工建设的8座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之一,是国家重点扶持的环保基础设施,主要处置福州及其周边地区医疗临床废物及全省范围内除医疗临床废物以外的其他危险废物,处置场占地168亩。

处置场位于闽侯县青口镇青圃岭。昨日下午,海都记者来到青圃岭村。当地村民林依伯称,自从处置场2002年开始焚烧医疗垃圾以来,近10年期间,村里的空气中总是飘着难闻的异味,污水也渗到了田间的土里。

“发展到后面,土地被污染,很多果树都不结果了,村里得癌症和怪病的村民也逐渐增多。”林依伯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发现,处置场焚烧设备向厂外排放的烟气中含二恶英成分。

据了解,二恶英被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列为人类一级致癌物,具有生殖毒性和遗传毒性。

4年诉讼拉锯,村民告赢排污企业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污染受害者帮助中心志愿律师戴仁辉昨日表示,处置场在2010年之前使用的旧焚烧炉设备,先天性就存在不足。

据原告另一名代理律师刘金梅所提供的数据,2009年5月到2010年1月间,青圃岭村因癌症死亡8人,平均死亡率为1.75%。其中,相继死亡的3人恰来自正对企业排污口的3户人家。

“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村民的死亡跟处置场排污相关,但对方排污对村民身体和农作物造成损害,却是事实。”林依伯说,村里394名村民2010年起,向法院提起诉讼,对固废公司自成立起,到2010年期间的排污行为进行索赔。

戴律师说,此次诉讼困难重重,持续近4年,2013年11月11日,闽侯法院下达一审判决,原告胜诉,各类赔偿共计近600万元。但被告不服,上诉到福州中院,7月8日作出的二审判决,基本维持了原判。

戴律师说,这次诉讼是自己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污染受害者帮助中心成立以来,赔偿数额最大的一次,放眼国内,也算是赔偿数额较大的了。

固废公司林副总称,对此事不知情

2011年7月14日,本报曾报道,省环保厅2010年11月要求固废公司实行技术改造,淘汰旧设备,购进新焚烧炉。2011年7月份,新设备运行不久,就被村民阻止。村民们为了维权,将大门堵住,不让运送医疗垃圾的专用货车进入处置场。这一度导致福州的医疗垃圾大增,无处处理。

昨日下午,海都记者来到固废公司在青口的处置场时,工厂大门紧闭。记者表明想采访,两名保安人员电话请示了相关负责人后,称公司领导都在福州市区的办公点上班。

昨日下午,海都记者来到该公司位于福州国货东路的办公地点,公司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称,相关领导不在公司,并给记者一名林姓副总的联系方式。然而,海都记者昨日联系上林副总时,他声称对此事并不知情,随后挂断电话。
焚烧炉运行不稳,废水汞浓度超标

据了解,福建省危险废物处置场从上世纪90年代就由国家投资开始规划建设,由原福建省环保局直接管理,后交由新建立的原福建省环保局直属单位——福建省废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运营。2006年,处置场被拍卖给福满集团,成为今天的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环保部华东环保督查中心于2009年12月在对被告现场检查发现,被告回转式焚烧炉设备运行不稳定,焚烧炉烟气净化设施复试严重,烟气超标排放,烟气自动检测设施长期不能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废水汞浓度超标排放;危废堆放场内积蓄了大量的渗滤液,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此外,经过一审法院委托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涉案焚烧设备向场外排放的烟气中含有二恶英成分,会对周围环境以及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对被告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从事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产生的排放物造成的污染的事实,予以认定。

快刀短评

污染多年赔600万,当心“示坏”效应

企业乱排污,无非两个原因:环保意识谈泊;逐利心态作怪。这起案件中,我们看到,村民获得了近600万元的赔偿。但这绝不是一个值得欢喜的结果。

福建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作为一家处理医疗垃圾的专业公司,如果说企业对可能带来的污染问题不清楚,这只能说是一种托词。

而600万赔偿,只是企业对过往污染的一种偿还。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企业能改进技术,堵住污染源。部门加强执法,加重处罚。否则,这样的赔偿将带来“示坏”效应:企业乱排污,只要赔偿就能解决问题,万一没人告,排了白排,排了就等于赚了。

整治排污须用重典,应该重罚。如果企业排污只是一赔了之,就变相成了一种鼓励,污染企业不仅不忌惮,反而盘算着在排污中赚了多少。这,既是对守法者的不公,也是对执法者的嘲笑,更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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