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将在2017年试点完成后,在全国全面推开。
8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到2017年,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对于已经进行了七年的试点工作,有环保领域学者坦言,部分地方的交易中心长期“有场无市”。排污权交易“流动性不足”、企业惜售富余指标,以及各地标准不一,难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等问题仍待破解。
据悉,在最早开展排污权交易的试点省份江苏,2011年成立的苏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作为该省唯一市场化运作的排污权交易中心,直至去年10月才真正运作第一笔排污权交易。
2017年试点基本完成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与环保部门(一级市场)或排污单位(二级市场)之间进行排污指标购买或出售,它充分体现“资源有价”的理念。
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天津、河北、内蒙古、江苏、浙江、陕西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共安排5.22亿元,支持试点地区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监管及交易平台建设。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要求,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要跟踪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加强政策研究,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在这些“定点”试验的同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也多次表示,对具备条件的省(市)均支持其开展试点,将更多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减排中的作用。
各地探索排污权交易
江苏是全国最早开展排污权交易的试点省份。据江苏省环保厅介绍,早在十多年前,江苏就率先探索排污权交易。
2001年9月,在美国环保协会专家指导下,经南通环保局积极推动,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与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进行国内首笔排污权交易;2003年,经江苏省环保厅牵线,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和南京下关发电厂达成排污权交易,这是全国首例跨越行政区域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2008年9月,太湖流域200多家重点排污企业告别“免费午餐”时代,有偿获得COD的排放权;2013年10月,江苏电力行业6家企业参与全省首场排污指标竞拍。
去年,江苏正兆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盱眙项目)以二氧化硫4780元/吨、氮氧化物4980元/吨竞拍成功。这意味着,该公司将为47.5吨的二氧化硫指标花费22.7万元,而86.5吨氮氧化物则需耗资43万元。这两笔钱均付给排污权的出售方。
去年10月开始,河北省在8个设区市启动了排污权交易。今年起,河北省在钢铁、水泥、电力、玻璃、化工五个行业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并安装IC卡总量监控设备,对企业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进行全方位、全天候过程监控,企业剩余排污量可以进行排污权交易。
同时,河北省还出台了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依照该办法,偷排超排企业禁办排污权抵押贷款。将排污权作为贷款抵押品,既能减轻企业负担,又能顺利推进排污权交易。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河北省排污权出让金收入已达1.29亿元,其中省本级收入近300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自2010年9月实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以来,截至今年上半年,已有365家企业成功进行排污权交易,其中二氧化硫30681.45吨、氮氧化物64420.03吨、化学需氧量2482.6吨、氨氮211.53吨,总成交金额达8045.82万元。
近年来,福建省也已在造纸、水泥、皮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建筑陶瓷、火电、合成氨、平板玻璃等8个行业试点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部分交易中心“有场无市”
财政部统计数据显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已取得不错效果。试点地区累计拍卖排污权收入约20亿元,全部用于污染物治理投入等。
但记者从环保部等方面了解到的信息显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目前在一些地区也遇到不少困难,仍有不少难点尚待破解。
首先是一些地方的交易中心长期“有场无市”。江苏环保部门反映,排污权交易的“流动性不足”,有富余指标的企业多存在惜售心理,考虑到本企业未来发展,不愿把指标拿出来交易。作为全省唯一市场化运作的排污权交易中心,2011年成立的苏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直至去年10月才真正运作第一笔排污权交易。
另外,由于各地标准不一,这些区域性市场很难形成面向全国的统一大市场。
“排污权惜售,会对交易市场的创建构成障碍。”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说,目前在排污权问题上其实还存在认识方面的障碍,比如在专家层面上,有些人对排污权交易不理解,简单地认为污染这么重,怎么还可以买排污权?
“另一方面,确实一些地方把这个经念歪了。”王金南说,有些地方政府把排污权交易作为解脱的手段,排放超出总量了,便花钱买,而不是切实抓节能减排。
《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在合理核定排污权的基础上,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并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
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拍卖底价可参照定额出让标准。《指导意见》同时要求,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规范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