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日前出台,明确提出,在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期的第一年,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期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其他年度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全面考核或者重点考核、专项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体系和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规程明确,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实行百分制评分法。
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包括能源资源消费总量、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指标,根据全省中长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
规程规定,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分为全面考核、重点考核、专项考核三种类型。考核鼓励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考核结果应当在相应范围内通报,并纳入山东省文明单位考核体系和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于考核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作为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成绩落后的,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加大监督指导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