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前,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试点的地区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核定排污权是试点工作的基础。
排污权由地方环保部门按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产业布局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等核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应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根据《意见》安排,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
试点地区可以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方式出让排污权。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原则上采取定额出让方式,出让标准由试点地区价格、财政、环保部门确定。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
北京不在此次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