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送审稿)》,经人大主任会议审议后,专门发布公告征求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深圳市长许勤亲自审阅并修改,形成的《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昨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生态红线、绿色建筑、节能奖励、生态补偿等方面的10余项具体制度。
草案在考察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责任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规定较严厉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在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方面,设定较大额度的罚款,违法实施污染土壤项目最高可处罚200万元。
对未通过规划、环评、节能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性项目,提供贷款支持、供水、供电的,由市生态文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的,将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