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2017年第44号公告,批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标准,并由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标准发布的制定背景、原则、主要内容和实施重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制订本标准?
答: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固体废物鉴别是确定固体废物和非固体废物管理界限的方法和手段,是各级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目前,我国现有的固体废物鉴别依据主要是《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行《导则》是2006年制定的,其主要内容包括固体废物定义、范围以及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定等,对我国固体废物鉴别和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打击非法进口废物以及违法处理处置固体废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
随着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需要鉴别机构鉴别的固体废物种类越来越多,现行《导则》鉴别应用中逐渐显现出诸多弊端,难以满足当前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些判定规则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通过固体废物范围(产生来源)建立的判定规则相对笼统,没有列出具体的固体废物种类,不同鉴别机构对鉴别规则理解存在差异,导致不同鉴别机构对同一物质得出不同结论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是对容易混淆或歧义的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缺乏明确的区分界限,诸如副产品与副产物、固体废物与污染土壤、废水与液态废物等;
三是对以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的产物属性缺乏明确的判断规则,有的企业更是为了逃避监管,将应按照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管理的处理产物作为产品出售,存在新的污染环境风险。
因此,为了统一各个检验机构或鉴别机构鉴别固体废物的尺度,保证鉴别质量和鉴别结果的公正和可靠,环境保护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该标准是我国首次制定的关于固体废物的鉴别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问: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标准适用于物质(或材料)和物品(包括产品、商品)(以下简称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包括液态废物的鉴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鉴别、固体废物的分类、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的固体废物鉴别。
问:标准制订的方法是什么?
答:一是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实例总结。固体废物鉴别主要通过物质的产生来源以及物质管理过程进行鉴别,其中管理过程包括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再生),固体废物鉴别结论是综合判断的结果。
二是借鉴国外固体废物鉴别的方法。依据国外固体废物范围和名录,固体废物加工后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条件、判断固体废物需要考虑的因素以及固体废物排除和豁免条款进行鉴别。
问:标准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标准主要包括4部分内容,其中第1部分是依据产生源明确固体废物种类,具体包括了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商品)、在工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以及在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质,其中明确了固体废物与污染土壤的界限;第2部分明确了固体废物在其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管理属性,同时提出固体废物与其综合利用产品的界限标准;第3部分明确了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物质种类;第4部分明确了不作为液态废物管理的物质以及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液态废物与废水的区分标准。
问:实施标准的环境效益是什么?
答:本标准在现行《导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固体废物的判定原则、程序和方法。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90%以上的固体种类都能在该标准中找到,操作性强。实施标准将带来良好的环境效益,主要表现在:
(1)标准实施有利于危险废物的鉴别。固体废物鉴别是危险废物鉴别的前提,在危险废物鉴别之前,首先必须进行固体废物鉴别,如果一个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那么它就不属于危险废物。实施该标准有利于强化固体废物的管理,将有效阻止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不合法利用,减少环境风险。
(2)标准实施有利于进口废物管理。我国对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的管理政策,在口岸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中,很多时候需要对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专门的鉴别,标准作为控制境外固体废物进入我国的重要手段,对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构建及维护固体废物进口的正常贸易秩序以及保障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3)实施标准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管理对象。标准明确了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副产品以及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定义、鉴别原则和方法。
(4)实施本标准可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再生和生态循环技术的发展,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效率,使其向综合利用产品转换更通畅。如,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采选过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到采空区的符合GB18599中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求的采矿废石、尾矿和煤矸石不按固体废物进行管理;促使高炉渣、钢渣、粉煤灰、锅炉渣、煤矸石、尾矿等固体废物作为建材原料使用,减少堆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