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分别调整和制定了水资源费、排污费、耕地开垦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完善了水土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控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近年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精神,陕西省物价局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分别调整和制定了水资源费、排污费、耕地开垦费、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完善了水土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办法,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控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抢抓调价“窗口期”,提前完成国家“十二五”水资源费征收目标。
2013年,经省政府同意,陕西省再次提高了自来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规定除陕南3个市外,自来水水资源费均由0.30元/立方米调整为0.72元/立方米。2014年12月,按照国家规定调整了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3厘/千瓦时调整为5厘/千瓦时。除自来水、水力发电取用水外,陕西省其他各类取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表水平均达到0.40元/立方米,地下水平均达到0.72元/立方米,提前实现国家下达的“十二五”末地表水0.30元/立方米、地下水0.70元/立方米的征收目标。
——及时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落实差别收费政策。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陕西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将陕西省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同时规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陕西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2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陕西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
——合理制定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要求,2015年3月,陕西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陕西省耕地开垦费分区域收取的原则及具体收费标准。其中,陕南地区:水田45元/平方米、水浇地40元/平方米,旱地35元/平方米;陕北地区:水田40元/平方米、水浇地35元/平方米,旱地30元/平方米;关中地区:水田40元/平方米、水浇地32元/平方米,旱地30元/平方米;非农建设用地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缴纳标准的150%收缴。建设占用优质水田的,国土部门在审查土地报批占用耕地补充方案时,可上浮开垦费收缴标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市域内县与县之间易地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上述标准上浮3%~5%收取;跨市域易地补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上述标准上浮10%~15%收取,具体标准由出让方和受让方确定。上浮部分收入专项用于出让方新增耕地的耕地保护及后期管护等。
——完善排污权交易管理体系,拟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交易基础价格。
2007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江苏、浙江、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西、陕西、内蒙古、天津等11个省(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2015年,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61号)要求,陕西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等因素确定。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为5年。通过电子竞价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的,交易基础价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参照排污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确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深化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部署,2016年8月,陕西省物价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赴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就两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府基准价格体系建立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调研。考虑到陕西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特点,确定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不区分行业、价格水平适中的原则,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对陕西关中、陕南和陕北典型排污企业的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治理成本调查情况,经过专家论证和邀请相关企业座谈后,拟定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交易基础价格。目前,已将具体收费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
——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
2015年3月,陕西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等省级相关部门印发了《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范围、计征方式及标准、征收主体、免征条件、资金使用等内容,规范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