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喜的是,随着新环保法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落地实施,环保执法的权力不断强化,此时,则必须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守法动力。
深度解读
“带着2016年的雾霾,我们走向了2017年。”——这样的景象让雾霾成为2017年元旦的关键词。
不知从何时起,雾霾就已呈现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特征,为此,主流观点一致将直接原因归结于全球变暖,冷空气活动减少之上,此为迷局之一;而对于雾霾源头,无论是煤炭、钢铁生产排污,还是汽车尾气排放,抑或是工业污染排放都似乎早已大白于天下,为此政策层面早有日益严格的倾向,然而却一再暴露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执法难题,此为迷局之二;该如何让雾霾源头排放切实按照既定标准严格执行,并不断收紧排放的口子,最终走向清洁生产,全程无缝和公开透明的监测能否肩当重任?此为迷局之三。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择以上三大迷局,旨在助力治霾走上坦途。
迷局之一:全球变暖是否为雾霾“帮凶”
有关雾霾与全球变暖的讨论,早在2009年前后,雾霾作为新生事物开始进入我国民众视野时就曾有过。直到近年来,国内外一些科学机构开始就雾霾与全球气候变化展开课题研究,相关报道才逐渐被公众所关注。总结归纳雾霾与全球气候变化的逻辑关系在于,因气候变暖导致全球冷空气活动减缓,致使对雾霾等污染物浓度扩散条件不利,继而形成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污染天气。
可以认为,气候变化的主要因素是全球变暖,而大气中温室气体被认为是全球变暖的罪魁祸首,显然,日益变暖的气候对雾霾客观上形成了“帮凶”作用。面对严峻的气候变化形势,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已成为应对困局的必然选择。而这也似乎为求解治霾道路上的症结,找到了气候学上的一个突破口。
实际上,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方面,我国早在2009年就对外明确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决心。2011年,《“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重申了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要求;2014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目标远高于美国宣布的减排17%、欧盟提出的最高减排30%的目标。
北京大学大气科学系教授钱维宏此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曾指出,气候变化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是自然科学问题,碳排放和二氧化碳浓度增加是人为环境问题。人类生存要有一个好的环境,所以要加大力度,减少碳排放。他认为,全球变暖是未来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趋势,但是变暖过程中会出现气温波动。
对于雾霾与气候变化的关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周宏春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曾指出,雾霾天气形成的首要原因是气象条件所致,即气候本身的内在因素。他认为,有霾等污染物存在说明空气中容纳的污染物已经达到了大气自身可以容纳和稀释的临界状态。周宏春说,“在认清致污原因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出‘药方’,并要围绕污染物排放过多、过重做好文章。”
迷局之二:严格执法监管是否为破局关键
近年来,伴随雾霾天气频发,在制度层面正按部就班地构建起治理雾霾的政策屏障,而围绕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制度建设也已走上了法制轨道。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明确了我国环境要素管理在大气领域的治理路径。综合而言,“大气十条”突出降低PM2.5这一目标,通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减少散煤使用、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淘汰不达强制性标准的燃煤锅炉、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汽车排放污染、工业污染源排放治理、鼓励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等具体措施全方位地对大气污染展开治理。
正是因为“大气十条”的发布实施让其上位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凸显出修法必要性。
2014年5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就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在其于2014年10月29日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所作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全面、准确、客观地总结现阶段地方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成绩,同时重点突出了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等深层次问题,以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企业等责任主体的不作为、缺位的现象。
随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先后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终于在2015年8月29日,经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应该说,新大气污染防治法距今正式实施整整一年时间,其相关法律规定为贯彻新环保法中如按日计罚等严厉措施发挥了应有成效,威慑力相较于以往已经大幅提升。
在周宏春看来,包括大气污染治理在内的环境问题治理,都应该以促进立法、执法、守法为前提条件,强调各方责任落实的同时,将最终落脚点放在企业的自觉行为上,即善用经济杠杆,促使企业自觉降低生产排放,维护大气环境。
“在明确立法、执法、守法的前提条件外,还要积极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更主要的是要依靠技术手段促进环保科技进步,使得企业自身能够接受治理污染的成本,继而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实施,促使治理环境污染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周宏春强调,只有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协调推进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吸引社会公众参与,促成互动局面,环境质量改善才能真正成型。
迷局之三:公开透明监测是否可担重任
对于应对企业知法犯法、顶风排污的所为,可为之策究竟何在?长期主张并呼吁促进环境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倒逼企业主动减排、治污的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此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环境守法的尴尬现状,其直接表现为环境执法偏弱。他强调,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弄清其背后的深层原因。
在马军看来,我国至今也没有彻底走出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利益的固有发展模式。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政策,公众的环境意识也不断提升。但是,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经济发展方式尚未完全转变,环境管理的执法依然不够严格,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正是地方政府对污染企业存在长期保护所致。
而这也正是环境执法不力的深层次原因,马军说,众所周知,一些地方大型企业往往都肩负着承担主要地方财税来源的重任,一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业整改等严厉措施,势必将导致地方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正因如此,地方才会局部存在各种阻碍执法的现象。
可喜的是,随着新环保法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落地实施,环保执法的权力不断强化,此时,则必须进一步激发企业的守法动力。马军认为,对于我国而言,无论是企业还是地方政府,尽管都面临着日益严厉的环境法规约束和指标要求,但距离真正获取主动守法动力仍有差距。
“守法动力决定着相关守法主体能否主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约束行事。但要认清的是,缺乏守法动力绝非是我国独有。在国际上,同样存在守法动力不足的问题,即执法不严的问题同样存在。”马军指出,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司法体系还不能有效地应对环境诉讼,也不足以赋予相关守法主体足够的守法动力。所以,在促进环境守法的迫切需求下,我国亟须寻找有效的替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