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会计领域又取得重要成果。
近日,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以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企业以及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企业有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业内人士纷纷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我国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系列会计行为,并为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提供了全方位支持。
解决了现实中的核算困惑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的加剧,温室气体排放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由此,碳排放权交易、二氧化碳排放许可、核证减排量等手段应运而生,成为约束企业节能减排的有效措施。
截至目前,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7个试点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相关工作,并都已建立了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据悉,自2014年以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湖北、天津等试点地区进行调研,与国家和有关试点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试点企业等进行座谈,并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联合开展“我国企业碳排放会计体系研究”课题,起草形成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此后,财政部在积极征求了7个试点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修改完善并形成征求意见稿。
对此,一直致力于碳会计发展研究的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张彩平说:“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需要一系列的基础制度提供支持,而会计法规就是其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因为碳排放权的分配、持有、交易与履约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要的财务影响,而如何确认、计量和报告这些财务影响则需要相关的会计法规提供指导。”曾担任四川中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董事的陈彬,在几年前就已经在包括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此项服务工作。他认为,征求意见稿解决了现实中新型交易品种在会计信息披露时面临的核算困惑,提供了相对应的核算规则,对推进碳会计发展有重要意义。
碳排放权市场化运作是最大亮点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3个部分内容:一是对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设置了会计科目。二是根据重点排放企业不同的日常业务规定了相应的账务处理。三是明确了重点排放企业在财务报表上的列报和披露要求。
“比如,碳排放权分配的确认和计量、因超排而购买碳排放权和因减排而出售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碳排放权相关资产和负债的科目设置,以及碳排放权分配、持有、交易与履约等相关会计信息的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张彩平说。
此外,征求意见稿解决了碳会计发展中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一些问题。比如,实现了更完善的企业整体资产、负债的范围与对应的结构;通过初次对接,为报表使用人提供合理判断、提升决策科学性的依据。
征求意见稿中体现出的“市场化机制运作”是最大亮点,即减少排放的企业能够因降低排放而受益,超额排放的企业因增加排放而承担额外成本。陈彬强调:“这一运作方式将改变企业长期以来对环保投入的被动地位,将有助于社会各方面从被动投入向主动投入角色的转换。使环保投入不仅仅是成本与流出,还可能是收益与流入。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科学衡量国民生产总值和经营损益的更合理的评价标准。同时,企业通过方案优化减少碳排放总量与单位排放强度,有助于实现整体财务状况优化。”陈彬说。
征求意见稿中的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也让张彩平印象深刻。她认为,该规定比较完整地反映了与碳排放相关的战略及减排措施、与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相关的会计确认、计量与列报方法、碳排放权持有及变动情况,及碳排放权公允价值相关的会计处理等信息,有助于利益关系人全面了解企业碳排放相关的会计信息。
企业应盘查自身的碳资产状况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下一步实施,相关企业或者交易机构需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张彩平提出,企业应准确核算并如实报告碳排放量,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的公平和公正性,并盘查自身的碳资产状况,通过交易提升碳资产的价值;交易机构应完善注册登记和交易系统,为碳排放权交易双方创造有序的交易环境。
陈彬则建议,企业应充分提高排放额对企业重要性的认识,了解自身排放风险并实施风险控制,并充分挖掘潜力,看自身是否可通过管控实现核证减排量。
“我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将为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提供市场基础。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则可以对从政府免费获得的碳排放权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张彩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