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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呼和浩特市供热管理条例》于10月15日起施行

2016-10-13    来源:内蒙古伊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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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昨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从呼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获悉,新《呼和浩特市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和原

昨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从呼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获悉,新《呼和浩特市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和原《条例》相比较,新增了3条,修改了25条。新《条例》要求,供热企业不得随便弃管、弃供,或者供热温度不达标。其中新增的供热质量保障金制度将为市民温暖过冬提供保障。

据介绍,新《条例》第21条为新增内容。规定:供热公用事业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按照规定标准向供热监管部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当出现用户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供热质量保证金将用于赔偿用户损失。另外,为了保障供热质量保证制度有效实施,还规定对保证金未专户储存或者擅自挪作他用,以及未按标准收取或者未按规定条件使用、返还等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增设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一方面加强了对供热企业的管理,保障居民冬季正常用热;另一方面,当出现供热企业弃管、弃供情况时,这部分资金可以用来应急接管。”呼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供热办监察队队长孔海平认为。

为保证热源,新《条例》第10条为新增内容。规定:热源供应单位、燃气供应单位应当提供与供热单位合同约定规模的热源和符合燃气锅炉运行标准的气源,因热源供应单位、燃气供应单位原因造成供热温度不达标、停供等的,由其按照供用热合同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第36条,新《条例》第25条为新增内容。规定,热用户在新建建筑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和危害公用设施安全运行或者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这两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此外,新《条例》还明确了基本热费的收取比例,规定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基本热费。办理停热或者恢复供热手续及施工处理时,供热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施工材料费及人工费,此规定平衡了供热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还删除了收取滞纳金的规定。另外,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温未达到16摄氏度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键词: 供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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