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北省衡水市的一些出租车司机没法上班了,因为为他们的车辆在开满8年报废或者发生事故报废之后,没办法再更换新车。从今年3月1日开始,衡水市车管所要求所有新上的出租车必须使用新能源汽车,对更换或新增的燃油车,不再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新能源汽车有很多好处,但公众接受需要一个过程,政府以政策引导新能源汽车发展,按理说无可厚非,但以行政命令强推新能源车,合法性与合理性都值得商榷。而像衡水市这样连充电桩都没有的情况下,让出租车“没有条件也要上”,就不仅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了。
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一道命令,全省新登记的出租车都只能是新能源汽车,且不说是否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办法》的规定,单说这种不顾实际的“一刀切”,也太不负责任了。推广新能源产品,目的绝不是赶时髦,拿“新能源”概念充当政府部门“积极推动”的“卖点”。实际上,省公安厅交管局的文件只要多加上一句“在有条件的地区使用新能源车”,就不会出现下级部门明知政策不符合实际,却还要执行的尴尬问题。
衡水市交警支队方面称,他们只管执行上级政策,至于衡水市有没有政策执行的条件,不由他们负责。这个说法,听起来似乎有点别扭,但也道出了下级部门的无奈。从行政执行的某些逻辑而言,下级部门确实只有负责执行的义务;尽管上级部门的政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尽管不具有执行条件,但下级部门若拒绝执行上级部门的政策,会不会导致行政体系内部秩序出现混乱,也是一个问题。这样的尴尬情况,现实中并不少见,这也提醒有关方面,是否应当建立相应的“下级纠错”机制:当上级政策、指示与国家法律法规出现矛盾时,是否应赋予下级部门拒绝执行的权利?
国家积极推行、倡导的新事物,到了下面就可能走样,一些地方和部门借用某些概念,以“高大上”的面目将推行新事物搞成了“赶时髦”,这既有官僚主义的问题,也是工作不务实,习惯“假大空”作风的体现。一项荒谬的政策,修改一下文件就能改正,但某些不良作风和习惯能否得到彻底的改正,是更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