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甘肃省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行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清洁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3〕3号)的要求,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甘肃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由所在地市州环保局进行初选,经省环保厅审核,现将2016年甘肃省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名单(审核78家,验收63家,共计141家,见附件)予以公布,并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深入推进
各市州环保局要高度重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将其与本地环保工作实际、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将其作为污染减排、环保监管、目标考核的重要抓手,明确主要负责人、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做到组织领导、责任机构、保障措施“三落实”。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措施,制定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推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名单公布后各市州要及时通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加强指导宣传教育和指导培训,并负责监督、指导企业积极开展工作,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按时上报省环保厅。
二、严格工作程序,扎实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一)各市州环保局要认真组织和监督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监督企业按时填报《甘肃省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审核第一阶段)》(可在省环保厅网站下载),并于本通知下发2个月内,审核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组织与启动,按期开展审核工作,将《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媒体公示材料、《甘肃省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汇总统一报送省环保厅。在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期间,要加强对企业和审核咨询机构的指导、监管和检查工作,按时组织做好企业清洁生产评估初审工作。
(二)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在接到通知后1个月时间内,对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在当地政府或市(州)媒体、网站上予以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各市州环保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企业要求认真填写《甘肃省重点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与有清洁生产审核资质的咨询服务机构(可在省环保厅网站查询)签订《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书》,并上报辖区市州环保部门备案;各市州环保局对公布的78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必须于2016年5月底启动,11月底前完成初审;12月底前完成审核评估,2017年年底前完成审核验收工作。
(三)备案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要在市(州)环保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工作,发现咨询机构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或者技术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在两年内不得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三、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做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和监督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各市(州)环保局接通知后,要及时将列入名单的企业通过会议或书面文件的形式通知企业;要严格按照《验收工作要求》规定的验收程序督促企业开展验收相关工作;要在2016年8月20日之前,对辖区内列入名单的所有企业上报的验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按验收和审核要求签署意见后报送省环保厅。
(二)认真组织,及时开展验收工作。凡列入验收名单的企业,从名单公布之日起,要按照《验收工作要求》中验收标准、申请验收材料、验收程序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企业必须于2016年8月20日之前,将申请验收材料报辖区市、州环保局,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启动工作,并按验收程序规定的时限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严格规范,确保审核工作取得实效。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是对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后,实施中/高费方案情况和效果的现场验证。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尽早部署安排,特别是要委托取得质量认证的环境监测部门出据《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环境监测报告》(以下简称《监测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甘肃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报书(审核第三阶段)》中填报相关数据(提供中高费方案实施后的数据)要求,同时企业必须提供《甘肃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申报书(审核第二阶段)》及相关监测报告(提供中高费方案实施前的数据),保证审核验收时对企业实施中高费方案前后各主要参数的确定,确保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四、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取得实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环保厅统一负责组织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各市州环保局负责进行初审上报。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电子版本和与市、州环保局的初审意见报送省清洁生产指导中心,由省清洁生产指导中心组织市州县区环保局及行业专家进行技术评估,通过评估的企业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提交备案申请,省环保厅依据初审意见和评估意见出具通过备案的函,通过评估的企业在1年时间内完成中/高费方案并申请验收,省环保厅组织省清洁生产指导中心、市州县区环保局及行业专家对企业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验收。技术支撑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开展高效率的工作,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时上报评估验收意见及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
各市州环保局要加强对本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审核质量与审核进度,做好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的初审工作,强化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加强清洁生产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企业提升清洁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组织实施完成中/高费方案,或虽实施完成中/高费方案,但不按国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和《验收工作要求》开展验收的企业,以及验收“不通过”的企业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各市州环保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综合措施实施监督和处罚。
附件2
2016年甘肃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附件3
2016年甘肃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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