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东省环保厅了解到,该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近日印发。大气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治理等八大类项目纳入2017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是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环保事业发展,保障我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的实施,推动解决环境问题,改善我省环境质量的财政专项资金。
《通知》显示,2017年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水环境综合整治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县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示范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古村落和古驿道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包括船舶码头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建设、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示范项目)、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基础设施建设、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包括区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和土壤修复项目)、地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省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省属专题专项工作,以及社会和政府重点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及污染减排重点项目等。
《通知》同时指出,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项目,不支持单纯以砌堤、道路、绿化为建设内容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不支持水利工程、城市绿化工程、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农村沼气综合利用,不支持属于环保“三同时”要求企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项目及市、县专题研究项目。
各地级以上市、省财政直管试点县(县级市)环保部门组织各地项目的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填写申报项目汇总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省直项目由省一级预算单位、科研单位、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直接上报。申报材料一式2份于2016年6月13日前报送至省环境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