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城乡接合部,有人往往将城市中产生的垃圾向乡村倾倒,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5月23日,提交会议二次审议的《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将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乡村转移。禁止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地区转移、倾倒或者填埋。针对条例草案一审稿中关于村委会作用不够突出的问题,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多条关于村委会职责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乡村公共区域、住宅庭院清洁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清理乡村道路、沟渠的垃圾、粪堆、秸秆、淤泥,保持乡村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应当组织村民在街道两旁、住宅庭院开展植树绿化活动。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日常清洁。草案还细化了法律责任,规定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乡间道路、田间通道倾倒渣土、垃圾、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对单位可处200元至500元、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