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山东省能源监管办印发了《山东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监管实施方案》,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监管工作,主要监管对象包括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2015年以来全省新建燃煤发电项目以及其他符合改造条件的机组。
《方案》指出,监管工作目的在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有关工作部署,推动《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中“提速扩围”的要求,确保山东省燃煤电厂按期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要求2017年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实现超低排放;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时。力争在2017年实现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0克/千瓦时。
具体监管内容方面,针对具备改造条件,但尚未完成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的机组,《方案》要求对其改造计划制定情况、形象进度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进行监管。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机组应统计其达标排放治理计划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对于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淘汰机组,则应考察其是否已列入当地政府淘汰关停计划,并对关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对于山东省内已完成相关改造的燃煤电厂,《方案》要求对其环保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管。其中,除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规污染物排放指标及其脱除装置运行情况外,CEMS联网及运行情况、机组能耗水平以及环保电价执行情况均被列入监管范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对于监管工作的实施提出了具体任务,并给出了时间表。计划在5月份开启相关工作部署,组织企业报送相关信息并为每台机组建立管理台账。6-7月份针对部分企业,会同山东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抽查。8-9月份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10月份汇总各阶段的工作情况,研究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监管建议,并形成监管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和省政府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