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应该说,该意见的出台,既终结了纵向补贴为主的单一补偿机制,又克服了补偿标准只分南方、北方“一刀切”模式带来的弊端,还拓宽了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不但有利于推动生态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而且还有利于推进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生态文明社会建设步伐。
现实来看,一系列污染事件的出现,无不诉说着目前生态环境存在的种种弊病。表明在所有环保工作中,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很必要,也很迫切。
未雨绸缪方能以不变应万变,同样,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定不移地实施新环保法的同时,特别需要对生态保护的行为给予真金白银的补偿,以最直接、最实在的方式激发出全民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恒久激情。笔者认为,生态保护补偿“落地”更要“生根”,要从源头开启生态环境保护的“动能阀”。
首先,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保障机制。事实上,虽然中央财政自2008年设立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但是因地方配套补偿资金的缺乏,在补偿标准低、资金来源范围窄的制约下,生态保护补偿效果难免会打折扣。这次意见第一次专项明确了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值得肯定。但是,就资金来源的长期保障而言,补偿资金来源的渠道仍不够十分清晰,需要自上而下建立健全专门的补偿资金保障机制,要规定对污染和损害环境的各类罚款直接留作补偿资金,要在各级政府建立专项补偿基金,要在财政预算中留出补偿资金计划,确保不因资金的缺乏而让生态保护“束之高阁”。
其次,建立健全系统性的生态保护补偿评价体系。无规矩难成方圆,生态保护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工程,马虎不得。作为为生态保护保驾护航的补偿工作,同样需要系统性思维,没有科学合理的系统性评价体系,再多的补偿资金付出也难以换来生态保护的良好效果。因此,一要组织听证会,客观公正核定补偿的标准,不让保护生态者吃亏;二要组织由环保专家、受益群众、价格评估师组成的评价组,进行公开、公正地评价,让保护生态者得到应该得到的足额补偿;三要建立生态保护效果评价保证机制,让保护生态者凭保护效果按期得到可观的收益。
再次,建立健全终身有序追索的法律法规机制。不可否认,没有严厉的责任追究,就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既要自上而下明确各级各部门的量化责任主体,又要以具体的法制明确失职追责的标准,还要建立群众举报重奖与纪检、审计常态化核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更要建立追责落实惩罚反馈制度,确保生态保护补偿不出差错。
唯其如此,一方面让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有力、补偿得当,另一方面让生态保护公益宣传深入人心,全面营造人人参与生态保护的好氛围,那么,人们乐享绿色、和美的生态环境的愿望就会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