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环资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指导和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相关工作。
完善顶层设计
治理企业排污是环境治理中重要的一环,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经常由于资金和技术的限制,导致治污效果并不突出,为解决此类问题,第三方的介入被寄予厚望。目前来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
事实上,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将污染治理进行了专业化分工,较之以前排污企业通过更换自身设备净化污染,排污企业以付费方式购买治污服务,不仅仅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也更利于监督和控制企业排污。
为此,国家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2014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5年,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能源局又联合下发《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
在此情况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会成为行业趋势,但是,从一些实践来看,第三方服务作为环保工作的新领域、加强环境管理的新模式,尽管推动有力,可在有效发挥自身重要作用、推动环境质量改善上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傅学良教授表示,由于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竞争力不强;部分核心技术尚未完全掌握,部分关键设备靠进口,技术障碍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未能形成市场化、清晰化的污染物排放价格,低价无序竞争严重影响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推行。
那么此次的《合同(示范文本)》会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推动起到什么作用?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合同(示范文本)》是完善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采取合同的形式限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活动中甲乙双方权责,能够使治理过程更加规范化、清晰化、法制化。《合同(示范文本)》有助于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与法制化进程。
相关细节有待完善
据悉,在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治理中,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比重占到45%左右,而我国的第三方治理比重较低,尚处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合同(示范文本)》无疑是很好的助力。
《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6月3日,包括建设运营和委托运营两种模式。其中,建设运营模式签订的是《特许经营合同》,包含的内容较多。主要为由甲方排污单位授权乙方环境服务公司采用特许经营方式,为甲方项目的配套环保工程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乙方收益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因环保设备运行而获得的,由甲方支付。
委托运营模式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为甲方排污单位决定将项目的环保设施运行、检修和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委托乙方环境服务公司完成。合同价格为乙方运行、检修和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年承包费用,由甲方支付。
对于这两种模式,侯宇轩认为,建设运营合同包含内容较多,篇幅较长,大致遵循行业内技术设施特许经营协议,而委托运营合同篇幅较少,较为粗略,一些东西没有包含到。总的来说,《合同(示范文本)》主要针对工业污染领域,涉及行业较多,细节有待完善。
业内专家则表示,《合同(示范文本)》涉及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供热、供排水等,可能考虑到所涉行业较多,在一些部分中分行业阐述对实际工作的示范意义更大,也更有借鉴意义。
另外有业界人士对于《合同(示范文本)》中甲乙双方是否为特许经营关系存疑。其认为,协议文本的内容为企业将运营中的污染治理工作交给专业机构实施,符合“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这一理念。但需要注意的是,两份合同体现的是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不同于《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所述的特许经营概念。此次两份合同中所提应该是商法范畴的特许经营,是平等主体间的,而《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的特许经营是行政法范畴的。
虽说《合同(示范文本)》还有很多细化的地方,但尚属征求意见阶段,还存有改进空间。侯宇轩建议,首先,《合同(示范文本)》中特许经营概念存疑,PPP与特许经营界定不清晰,应当明确;其次,《合同(示范文本)》涉及行业较多,但每个行业相关条例比较粗略,可操作性有待提高,建议后续将细节进一步深入,可以就不同的行业各自出台相应的指导文本;此外,环境污染第三方责任划分和归责、追索等问题仍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