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明确在河北省开征水资源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此外,在全国范围内推开从价计征方式,并全面清理收费基金。改革从7月1日起施行。
在河北试点开征水资源税
根据《通知》,为深化财税制度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此次改革主要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以及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等。
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水资源,先在河北省试点开征,采取水资源费改税的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适当提高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财政部表示,将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选择其他地区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
广东省并未纳入此次水资源税的试点。
此外,还将逐步把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负责人介绍,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
按税费平移原则提适用税率
目前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而此次改革则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了从价计征,但从便利征管原则出发,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等少数矿产品,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此外,按照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清费立税原则,为解决企业税费重叠问题,此次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鉴于各地区存在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为避免统一税率造成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此次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定了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并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后实施。
矿产资源税全为地方收入
《通知》明确,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有必要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因为现行资源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建设的需要。此外,除海洋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外,其他资源税均为地方收入,但地方政府仅对少数矿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有确定权,多数矿产品的税率均由中央统一确定,地方政府不能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完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