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日前在联合转发《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年内完成项目建设,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通知明确,按照国家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部署和确定的支持重点、范围,制定云南省“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云南省“十三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央资金支持的重点和区域,组织对地方上报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按照国家下达的资金预算额度,优先安排符合中央资金支持重点范围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农村环境整治年度目标任务要求,且实施方案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并及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预算。
通知要求,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支持。各级财政、环保部门收到中央资金后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下达资金,并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安排使用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的项目,应建立项目公示制度。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应当通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方式,及时公告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承建单位、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考核等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
通知强调,云南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环保厅与安排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项目的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开展目标责任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