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一般固废经营活动,在2014年前是有很明确的说法的,那就是不行!
根据环保部《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09]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与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应当分别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据此,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水仍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取得相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擅自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水的,应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014年7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环保部部决定对2012年4月30日发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0号)予以废止。
一般固废资质许可取消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就可以从事一般固废的经营活动,但是要有两个基本条件:一、工商营业执照要有一般固体废物的经营范围;二、环评中要有一般固体废物经营处置的内容,并经环保验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