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云南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称,将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方案》指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向国家级新区、省级以上重点工业园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开放增量配电投资业务。
《方案》明确,售电主体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业务独立、信用良好、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售电主体退出市场,需提前12个月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有序退出。
同时,《方案》明确,要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赋予市场主体相应的权责;售电主体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电,包括向发电企业购电、通过集中竞价购电、向其他售电商购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