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5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民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民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现印发。以下为《民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民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结合民乐县实际,制定《民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单位和居民日常生产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生产、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区街道、公共活动区域的清扫、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购置必需的垃圾清运设备和垃圾处理设施的费用。
第四条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以及外地在本县城区的暂住人员、各类出租及客货营运车辆,均应按照县物价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民物价〔2015〕3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居民、宾馆住宿业、个体工商户、各类出租及客货运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于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交清;建筑工地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开工前一次性交清。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代征代收单位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必须按规定足额上缴县财政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调用、借用和挪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支出使用,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每年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支出预算》报县财政局备案,凡列入预算开支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及时核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负责,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分块征收。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省市驻民单位、个体工商户、零星摊点、企业及其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征收;
(二)各类出租及客货营运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负责代征;
(三)与县财政有经费往来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负责代征;
(四)建筑工地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代征;
(五)超市、服装店、家具店、汽贸城、汽修厂、酒店、宾馆、饭店、招待所附设餐厅、个体餐饮、蔬菜、瓜果、肉食、水产门点等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监管范围协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征收;
(六)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市社区工作管理委员会协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征收。
第九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搞好调查摸底,准确测算收入基数,并与各代征代扣单位签订《委托代征代扣协议书》,明确代征代扣单位职责、范围、计划任务等事项,按规定标准足额征收。
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是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县财政局统一负责专户管理,所征收的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征收单位要在代征点醒目位置公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第十二条征收单位具体负责本年度用票计划的上报、票据的领取和审核、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对票据的领用、填开、使用、收费项目及标准、资金上缴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和年度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物价部门依据《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和资金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和相关财务规定,违规金额一律上缴财政,并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拒不按期或不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征收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