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产能”是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的2016年重大任务之一,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切入点。一季度,国务院相继下发了《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对盘活土地资源支持钢铁煤炭行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土资源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去产能”作为2016年国土资源工作重点任务之一,在年初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政府领导下,积极做好钢铁煤炭企业化解过剩产能服务保障工作,支持盘活企业存量土地,促进“僵尸企业”分类有序处置等。同时,按照国发6号、7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统一要求,为确保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落到实处,国土资源部已全面暂停受理钢铁煤炭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用矿审批。
在此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围绕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支持盘活土地资产、实施矿产资源支持政策等3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12条支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国土资源政策措施,广泛征求7个国务院部门和31个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于3月30日,以《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意见》在制定过程中,着重从严格和支持两个方面落实中央有关要求:严格,即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支持,即通过盘活土地资源、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等支持钢铁煤炭行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牢牢把握严控新增产能的要求。从土地供应、矿业权配置等方面,严格限制违规新增产能项目落地,强化源头控制。《意见》规定,对钢铁、煤炭行业新建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一律不予受理用地预审。对未按国家规定核准、备案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安排建设用地计划,不得通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不得办理供地手续。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未经项目核准(产能核增)机关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审批其采矿权新立和变更扩大生产规模申请。同时,要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执法监管,加大对钢铁煤炭行业违法违规用地采矿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管控政策落地。
二是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从下放权力、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拓展服务等方面,调整完善现行政策,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和搬迁改造。《意见》规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资源储量规模大于1亿吨(焦煤资源储量大于5000万吨)的煤炭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一律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积极为煤炭企业做好采矿权抵押服务。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经行业主管部门公告的产能置换项目,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因环保搬迁、退城进园的,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并按照减量或等量产能对应的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三是注重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保护和调动地方与企业的积极性。预留政策空间,区分退出企业、兼并重组、转产企业,以及停建项目、在建项目、历史遗留建成项目等,为地方政府和企业主体提供分类处置方案,重点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引导过剩产能主动退出。《意见》规定,产能过剩退出企业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回,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退出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也可由企业自行处理,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已缴清地价款、领有土地权利证书,但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停建项目土地,与权利人协商一致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政府批准,可由权利人交政府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也可转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它产业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四是着力引导产业转型升级与提质增效。着眼于鼓励企业转产转型,降低转产成本,减少企业退出损失,显化企业土地资源资产等,加大支持引导的政策力度。《意见》规定,企业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退出企业按规定注销的矿业权,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剩余储量对应已缴纳价款。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向产能置换项目承接地倾斜;对于企业整合搬迁后废弃的建设用地,可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复垦调整利用;支持已确定的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试点所在城区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下一步,国土资源部将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读,指导各地准确领会中央要求,用好有关政策,进一步细化明确操作性规定,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政策在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相关行业脱困升级和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