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提升甘肃省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确保完成火电行业节能减排任务,甘肃省明确提出,到2020年底前,全省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现役燃煤电厂实现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同步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为确保全面完成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甘肃省将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全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鼓励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16-2020年,全省完成1758.5万千瓦机组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全省单机在30万千瓦以上燃煤机组火力发电企业和单机在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企业,加快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其他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尽快完成烟气脱硝设施全工况运行改造工作,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火电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同时实施综合节能改造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排放不达标机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经整改仍不符合能耗、环保、质量和安全等要求的火电机组,要予以关停淘汰。2016-2020年,全省要完成涉及1779.5万千瓦装机的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改造任务。到2020年底前,全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2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下简称克/千瓦时),其中现役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除湿冷机组外)改造后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15克/千瓦时。新建燃煤发电项目(除热电联产、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发电外),原则上要采用60万千瓦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低于300克/千瓦时。
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发电量奖励、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改造资金补助、鼓励排污权交易等政策支持。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2018年以后按照国家规定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