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度及“十三五”期间本市大气污染物
重点排放企业总量控制方案
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本市“十三五”规划纲要和G20 峰会空气质量保障的要求,到2017 年,本市PM2.5年均浓度要在2013 年的基础上下降20%以上,降到50 微克/立方米以下;到2020 年本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42 微克/立方米左右,在2015 年基础上再降低20%以上。市政府明确2016 年PM2.5年均浓度要力争降到50 微克/立方米以下,比2015 年下降3 微克/立方米,提前达到2017 年国家考核目标。
为实现2016 年和“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根据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本市拟对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实施排污总量控制,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明确排污企业的责任和管理要求,引导企业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加快治理进度,促进空气质量的改善。具体如下:
一、明确目标和要求
“十三五”期间本市PM2.5 浓度需在2015 年的基础上下降20%,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要削减30%以上;2016 年实现3 微克/立方米的改善目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削减7%以上。
为了落实上述减排目标,将2016 年和“十三五”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并通过排污许可证,规范企业排污,实现污染物排放量削减。
二、突出重点,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一)实施范围
根据大气污染源清单调查结果,按照各企业对大气PM2.5生成的潜势贡献进行排序,占企业排放总量80%以上的320 家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放企业(其中,市管69 家,区县管251 家,详见附表),2016 年率先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明确年度减排任务。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总量控制范围。
(二)排污许可量核定
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环境质量改善相统一的原则,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重点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证总量控制范围,在核定企业许可排放量时,原则上以达标前提下的企业实际排放量为基础,按自然年度许可,从严进行核定。
(三)2016 年度及“十三五”排污总量指标分配
在核定完成2015 年实际排放量的基础上,重点排污企业统一按照不低于7%的削减比例确定2016 年度的最大允许排放量;2020 年按照30%的削减比例确定最大允许排放量。2016 年已安排减排工程的排污企业按照工程的实际减排效果,确定2016 年减排比例和年度许可量。鼓励排污企业提前实施减排工程,最大速度发挥工程减排效率。
持证排污企业在允许的年度排污总量指标内应优化生产计划,加快污染治理,按照季节性排污要求制订冬季生产和排污计划。原则上,冬季(每年11 月至来年2 月)月排放总量为年度月均排放总量的70%,同时将本市在重污染天气实施的空气质量临时应急保障措施纳入常态化管理,重污染排放企业或生产工艺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排污,严禁超总量排污。
(四)工作安排
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在2016年3 月公布核发企业名单,开展相关区县和企业培训工作,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核查核算和技术审查,2016 年4 月底前完成核发任务。各重点企业根据减排工作目标和要求,同步完成本企业减排工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与未批先建项目的衔接
对未批先建、久拖不验但达标排放的企业,应分类处理,核发排污许可证。104 个产业地块内的重点排污企业应补办环评手续,符合要求后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195 地块的重点排污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可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198 地块的排污企业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
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先进行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的予以严厉查处,待整改达标后按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
(六)与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的衔接
按照《上海市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15-2017 年)》的要求,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完成9 台公用电厂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对已经完成并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不再增加额外的减排任务。
三、科学评估,协同推进
(一)开展跟踪评估
2016 年大气重点排污单位涉及化工、发电供热、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等多个行业。环保部门将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发企业减排项目的推进情况,分行业、分区县开展跟踪评估和效果分析工作,推动已有明确治理计划的企业尽快发挥效益,按实际完成时间测算减排效果,及时动态调整相关减排要求。
(二)制定超量削减补贴政策
为有效推进“十三五”减排工作,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本市总量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于企业治理效果好、投入较大、减排设施建设进度提前和排放水平明显优于排放标准的项目,研究给予超量削减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另行制定,补贴资金拟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排污收费资金中予以安排。
(三)强化减排工程推进和执法监管
重点排污企业应根据2016 年及“十三五”减排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减排目标,制定本企业减排工作方案,落实减排措施,优化生产安排,并在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报市、区县两级环保和经信部门。市、区县两级环保和经信等部门要督促落实减排工作方案的推进,在与相关企业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督促企业做好生产和排污计划的优化工作。
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企业开展年度核查核算工作,年度实际排放量作为排污收费和超总量执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