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提出,将环境保护督察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方案列出了党委、政府将被追究责任的16种行为。
方案提出,督察针对各设区市及2个省直管县(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并下沉至部分环境重点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每两年左右对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督察一遍。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方,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环境保护督察。
督察的内容有: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等情况;对法律法规及国家、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环境监管执法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
督察的形式包括:与被督察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到部分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下沉督察;现场检查,调研座谈;受理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督察期间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督察地方交办,边督边改。
督察结果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省委组织部或当地党委组织部门,作为对被督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干部使用、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党委、政府将被追究责任的16种行为分别为:
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或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可恢复利用的。
制定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相违背的政策规定的。
未按要求完成本地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任务,或环境质量超标,不按规定制定达标实施方案的。
擅自变更已批准实施的城乡建设规划,导致产业布局失衡,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
对分管部门严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指使、授意、放任有关部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等相关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建设或投产(使用)的。
对行政区域内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关闭。放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标排放污染物或支持、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或项目恢复生产、运营的。
对已列入关闭或退出任务的露天开采矿山,未完成限期关闭和逐步退出任务,未研究制定具体治理行动方案、实施矿山复绿工程,或未完成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拆除任务的。
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保护环境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和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进行查处的。
未履行居民搬迁等政府承诺,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严重污染等后果的。
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督办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等问题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或久拖不决、处理不力,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等后果的。
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国家对本行政区域进行区域限批的。
不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或擅自变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
因监管和防控不力,导致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当,或不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导致群体性事件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其他严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