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配额(简称配额)的资产属性在全球范围内也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难题。全国碳市场相关规定称其为一种无形资产,于是便有相关的碳资产公司提出如何对其进行估值的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碳金融实验室特撰写本文对此进行粗略的探讨,供从业人员参考。
一种有缺陷的产权
从经济实质上来讲,配额是一种有缺陷(不完美)的产权。配额初始发放是以许可证的方式,由政府规定的,政府拥有销毁权和最终解释权。如果单纯将其作为许可证考虑的话,只需将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项即可,大部分企业在早期都会这样做。但是由于存在一个交易市场,使其具有了一定的商品及金融属性,部分企业可能会将其作为无形资产列入。从欧盟碳市场的实践来看,超过一半的企业将配额处理发生的费用作为成本入账,其他企业则将其作为无形资产。
作为费用或无形资产进行会计确认,取决于配额的经济重要性和企业参与碳市场的频率,主要由财务人员根据会计基本原则来决策。因此,无论美国还是欧盟的碳市场监管机构均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将配额按照资产进行入账。从我国试点碳市场的企业实践来看,将其作为费用项列入成本是一种最为普遍的做法,也符合我国碳市场的发展阶段。
基本估值逻辑
部分碳资产公司开始考虑将配额作为一种资产来进行管理,因此有必要探讨配额的估值技术。但由于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类似资产的官方规定或市场认可的方法,以相关政策文件为主要依据进行综合分析。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等文件,可参考的资产评估方法包括四类: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
收益现值法要求被评估资产要有稳定的获益能力和现金流,并不适用于碳配额;重置成本法考虑资产的折旧情况等变化,不适用于无形资产评估。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均是参考资产当前的市场价格,可作为碳配额估值的基本方法,即:
估值方法1:碳配额价值=配额数量*配额市场价格
由于碳市场配额每年进行交付,因此配额可作为一年期的无形资产。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2号令)》第三十条,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进行重新估值。这意味着将配额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的话,也可以采用如下的方式估值:
估值方法2:碳配额价值=购入成本+获利能力
在流动性较强的市场上,方法1和2均可以作为估值模型,但是由于碳市场流动性不足,采用方法1的基本条件不适用,建议采用方法2。
对获利能力的评估
在上面的估值模型里,购入成本很容易测算,而获利能力则存在很大的歧义。我们需要换一种角度进行理解。
企业和政府之间存在着一种类似于“债权人-债务人”关系的法律结构,企业相当于暂借了政府发放的配额,必须在规定的日期按照约定条款进行交付。其中又隐含了“优先-劣后”的偿付结构安排,即政府优先,投资人劣后。
因此碳配额的价值评估本质上是对这一“优先-劣后”债权资产的评估。债权资产的关键评估要素包括违约率,违约损失等,其中违约损失则取决于资产变现能力,对于流动性有限的资产,其评估值通常需要大打折扣。
碳配额则属于流动性较差,风险较高的不良资产,估值方法上可以进一步参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5]37号)。根据该意见,对债务企业、债务责任关联方偿债能力的考察主要从以下方法中选择:假设清算法、现金流偿债法和其他适用方法。基于前述的原因,碳配额相对适用于假设清算法。假设清算法要求剔除优先资产和负债项目,即需要将交付政府的配额数量事先剔除,才能对剩余的资产进行评估。这意味着对碳配额获利能力的估值需要剔除掉缴付政府的优先部分,对劣后部分进行评估。因此估值方法2需要调整为:
碳配额价值=购入成本+(配额总数-预期缴付数量)*市场价格*折扣系数
例如一个拥有100万吨初始配额的企业,市场价格为25元/吨,第二年的预期排放量为90万吨,购入成本为100万元,折扣系数为0.8,则其配额估值为100+(100-90)*25*0.8=300万元,平均价值仅为3元/吨。
如何提高配额估值
碳配额价值较低主要是因为采用大量的免费分配,以及二级市场不活跃造成的。因此提高其估值一是提高拍卖比例,增加购入成本,二是提高市场活跃性,改善折扣系数。一种相对较为简单但存在风险的高估值方法是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
在不良资产评估意见中,允许选择三个以上(含三个)债权形态、债务人性质和行业、交易条件相近的债权资产处置案例作为参照。在缺乏交易案例的情况下,初始交易案例的处理方式会对后续的估值产生显著的影响,能够在短期内提高估值水平。但市场终究是公平的,高估值最终将会与风险溢价持平。
作者:陈波,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助理,碳金融实验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