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6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6〕6号),强化燃煤锅炉“超净排放”设计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环保局进一步明确了天津市辖区内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非发电用途)“超净排放”提升改造环保排放控制要求。
一是按照市政府2014年第38次常务会议对燃煤锅炉实施“清洁燃烧技术”的相关要求,同时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锅炉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十三五”期间,我市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非发电用途)“超净排放”提升改造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以下控制要求:颗粒物20mg/Nm3、二氧化硫50 mg/Nm3、氮氧化物150mg/Nm3。
二是燃煤锅炉“超净排放”改造提升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批、验收。
三是对实施 “超净排放”改造提升项目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排污收费仍按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限值标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