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涛
门诊问题:
怎样才能解决垃圾围城困局?
门诊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西峰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检察院检察官马涛
专家观点:
面对垃圾围城造成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况,我国关于城市垃圾处理的制度性规定不少,却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正是看到执法效果不大,公民即使受到生活垃圾污染侵权损害,也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完善垃圾收费制度,对城市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厂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进行跟踪管理,进而倒逼源头分类与减量。
应当将民众的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到立法体系中。
2016年2月6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垃圾综合治理,转变观念,利用新技术新设备,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大力解决垃圾围城问题,到2020年,力争将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垃圾围城是老问题了,为什么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国外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应当采取何种具体措施加以解决?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西峰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检察院检察官马涛。
垃圾围城有哪些危害,为何得不到有效解决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垃圾产量急剧上升,形成垃圾围城的尴尬境地。马涛介绍,垃圾围城的危害非常大。首先,垃圾堆积到一定数量,必将侵占大量土地。我国大多数城市将城市生活垃圾未经任何处理和分类直接堆放在郊外露天的场地上,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其次,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生活垃圾腐烂后,会产生酸碱有机污染物。而生活垃圾中含有的大量重金属元素砷、铜、铬、汞等进入土壤,会和土壤中的物质形成有机物、重金属和病原微生物并存的剧毒污染源,造成土壤结构的破坏。长期堆放在土壤上的垃圾,会随着雨水的冲刷流入地下,严重污染水源。再次,污染大气。生活垃圾经过一系列挥发作用和化学反应将产生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其中大多数物质为剧毒致癌致畸物。
“面对垃圾围城造成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的情况,我国关于城市垃圾处理的制度性规定不少,却没有足够的威慑力。”马涛说,如根据原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所处的罚金最高才10万元,何况该办法还存在法律责任归属不明确等问题。目前,因城市生活垃圾所造成的环境侵权事件屡见不鲜,而受害者却难以得到合理补偿。也正是看到执法力度弱,执法效果不大,公民即使受到生活垃圾污染侵权损害,也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马涛认为,公民的诉求难以实现,根本上在于国家立法缺乏强制性规定。另外,像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虽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要求各级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但其多以防治污染为主要目的,对如何将生活垃圾变为资源加以利用并没有给予充分重视。
处理城市垃圾,国外有哪些先进经验
“日本和德国在处理城市垃圾方面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张西峰介绍,日本是世界上垃圾分类回收做得最好的国家。日本有一套近乎苛刻的垃圾分类制度。每年12月份,日本的每一家住户都会收到一张来年的特殊“年历”:日期都用黄、绿等不同的颜色来标注,每一种颜色代表哪一天可以扔哪种垃圾。比如,厨房垃圾在每周三和周五才能扔。日本将废弃物分为工业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工业废弃物是指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营利性机构和公益事业机构。根据废弃物的危险性可以将工业废弃物分为特别工业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一般废弃物是指日常生活垃圾,包括普通垃圾和大件垃圾。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运输和处理,主要实施垃圾从量制。即根据各居民家庭垃圾的实际排放量收取其费用,并实行有偿垃圾袋使用。因此,每个家庭不能将其产生的生活垃圾随意丢弃,要购买指定的垃圾袋。同时,每个家庭还需要对自家的垃圾按照可燃性、不可燃性、可回收利用性进行分类整理,放置于不同的垃圾袋。企业自行负责处理产生的工业垃圾和产业垃圾,政府主要通过提供专项补助金、优惠贷款政策、减免税收等经济手段来辅助企业建立循环利用系统。
此外,日本实行废弃物负担金制度和认证单制度。废弃物负担金制度是通过调整相对价格来影响经济主体的排放废弃物行为。认证单制度,也叫“管理票”制度。该制度制定的主要目的就是将所有有害废弃物从开始产生到最后处理都记录在案,并进行跟踪管理,这样可以监督废弃物处理的每个流程和每笔处理业务。实行认证单制度虽然步骤繁琐、操作程序多,但可以从头到尾掌握着废弃物的详细去向,直到最终处置完毕,实现了全过程的管理。该制度不仅可以防止处理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也可以防止非法倾倒垃圾的事件发生。
德国政府则通过采取一系列经济手段来刺激居民和生产商的行为,引导更多的人加入到生活垃圾处理环境保护的活动中来。第一,向居民和生产商收取垃圾处理费用,主要是向生产商收取产品费,要求每一个商家对该厂生产的产品进行全程负责。第二,加强循环经济法的落实效果,进行生态税及产品税制改革。第三,德国政府制定的《饮料容器实施强制押金制度》设立了押金抵押返还制度,规定消费者在购买饮料时额外支付容器押金,促使其在饮用完毕之后将空容器送还销售商,保障循环利用。第四,推进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和规模化进程,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第五,加强宣传和教育作用,提高公民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的意识。一方面,政府通过宣传教育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使人们认识到垃圾处理同个人和社会的生存发展紧密相连。另一方面,通过授予利用废物生产的新产品以特殊的标志,使这些产品具有积极向上的内涵,鼓励人们使用环保产品。
从哪些方面着手解决垃圾围城问题
马涛表示,我国垃圾围城现象得不到彻底解决的一大原因是垃圾处理失当。解决垃圾围城最有效的方式是焚烧处理,但是城市垃圾在焚烧过程中可能产生二英,它是国际公认的一级致癌物,毒性相当于砒霜的900倍。我国《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将二英的排放限值从严至每立方米0.1纳克毒性当量,与世界上最严格的欧盟标准一致。尽管有如此严格的排放标准,人们还是强烈抵制将垃圾焚烧厂建在自家附近。
多数民众对垃圾焚烧持有“两面”的态度:一方面支持垃圾焚烧;另一方面又反对在自己家附近建立垃圾焚烧厂。这使得垃圾焚烧处理方式在我国不能全面推进。马涛认为,从国情出发,目前可以采取一些缓和方法,待我国垃圾处理技术取得进展以及民众的环保意识增强后再进一步解决这一困局。一是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城市垃圾的分类和投放方法,细化奖励和惩罚措施等内容,从法律上保障城市垃圾管理的有效实施。二是完善垃圾收费制度。借鉴日本的经验,根据各居民家庭垃圾的实际排放量收取一定费用,从源头上减少居民生活垃圾的排放量。三是对城市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厂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以许可证为记录、核查和监管手段,将所有有害废弃物从开始产生到最后处理都记录在案,并进行跟踪管理,增加填埋场和焚烧厂的违法排放成本,促进其连续达标排放,进而倒逼源头分类与减量。
张西峰认为,完善制度很重要,加大执法力度才是关键。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作出有效处置,及时消除危害后果;对于在社会中影响较大、危害后果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严肃处理,并在相关媒体曝光;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警示潜在的环境污染企业,促使其提升排污减排能力。
“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和环保知识也很重要。”马涛说,城市垃圾能否得到减量和无害化处理,垃圾焚烧处理能否在全国全面推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的环保意识和环保知识。为此,一是应揭开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面纱,消除人们对垃圾焚烧的误解。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垃圾焚烧方面的有关知识,并主动在媒体上定期公开本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数据,让人们直观地了解企业的运行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群众到企业参观,转变垃圾焚烧在人们心中的印象。二是应当将民众的环境保护教育纳入立法体系中,明确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在提高全民素质和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意义,确定实施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的部门,由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垃圾有关知识,使民众了解垃圾的危害,在全社会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