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从机制上解决生态修复补偿问题,协调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两会上,住疆全国政协委员潘晓燕建议。
潘晓燕介绍,我国的生态环境补偿工作才刚刚起步,还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原有环境生态补偿制度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生态补偿制度不统一不健全等问题,此外现有制度和规定对生态环境破坏的惩罚力度太轻,生态建设资金渠道单一,所需资金严重不足。
潘晓燕委员建议,加强立法工作,要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为生态修复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完善环境污染整治法律法规,加重在生态修复上的赔偿,把生态补偿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还应改革环境税收政策,多渠道筹集补偿基金。将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增加水资源税,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潘晓燕说。
潘晓燕委员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强制性的环境修复补偿制度,即“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政策,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产业和贸易等经济手段,改变资源低价和环境无价的现状,形成科学合理的资源环境的补偿机制、投入机制等机制。“用制度来保障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要让生态资源转化为所在地区群众增收的价值资源,让人民群众从国家生态补偿中得到实惠,从根本上解决经济与环境、发展与保护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