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提交了《关于实施长江水环境保护国家战略的建议》,建议全国人大责成国务院委托国家发改委牵头,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环保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参与制定并落实实施长江水环境保护国家战略。
周洪宇在其《建议》中指出了长江流域地方政府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现有立法无法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等方面问题。
周洪宇建议从水环境监控、生态补偿机制、改革流域管理体制、长江流域水环境管理法规体系等九个方面同时入手,系统性地实施长江水环境保护国家战略。
3月8日下午,周洪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要系统地治理长江的水环境污染问题,尤其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长江法》、《长江流域管理法》、《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尽早列入立法计划。另外,流域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是迫在眉睫。
周洪宇在《建议》中指出,鉴于长江流域跨省市跨区域的客观条件,水资源管理存在突出的行政分割与职能交叉问题。首先,地方政府“分割管理,各自为政”,有些地区特意将化工、造纸等污染严重的行业布局在地区边界,存在上游排污、下游取水的情况。其次,各部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在水道开拓建设、水资源保护规划与水污染防治规划、水功能区划与水环境区划、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的监测体系与标准、数据共享等方面,缺少有效协调,甚至还存在着明显冲突。同时,由于行政分隔和利益冲突,当发生跨行政区的水污染事故和纠纷时,难以形成及时有效的协同防控、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周洪宇建议,统筹构建跨部门(水利部、环保部、交通部、农业部、三峡集团等),跨区域(辖区各省市)的流域协调管理机制和机构,由国家层面实施领导,地方各部门协同组织,专家、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
“长江的环境治理涉及省市区域众多,无论是协调机制还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都有诸多难点,但并不能因为困难多而不去做,越是困难的问题就越需要从立法的高度来进行解决,所以应在《长江法》、《长江流域管理法》、《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规中将协调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予以明确,到时候地方政府还是各自为政,那就是违法,可以用法律来对其进行约束。”周洪宇解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