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PPP项目执行的每个阶段都有法可依,但这些制度散落在不同部门主导的文件中,项目运营单位全面掌握难度较大。随着各地推出的PPP项目增多,建议制订统一的制度法规和标准化契约合同,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各方行为,确保各类PPP项目在统一规则下得到更好推广和实施。”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华融董事长赖小民表示。
现阶段,我国经济已步入新常态,财政收入增速有所放缓。与此相对应的是,财政刚性支出的压力并未减小,反而有所增大。在此背景下,PPP能够通过财政资金和市场资本的结合,适度提升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时的资金杠杆,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高要素生产率的目的。
2015年,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相继公布了第二批PPP示范项目名单和推介项目名单,各地方政府也大力筹划和推介项目。2016年,这些项目将陆续进入签约和落地阶段。但从实践来看,项目管理难和落地难等问题仍亟待解决。
一是参与主体热度不均,社会资本参与程度不高。从企业看,参与PPP项目的代表方基本以中央国企、地方国企和融资平台为主,民营资本参与较少;从金融机构看,政策性银行尤其是国家开发银行参与度较高,而商业银行参与度相对较低。
二是项目分布不均,PPP项目的区域和领域分布失衡。从区域来看,PPP项目主要分布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较好的中东部区域,而基础设施建设薄弱、资金缺口较大的西北部欠发达区域,项目数量少且规模小。从项目领域看,已推介的项目,绝大多数仍然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比例相对较低。
三是缺乏系统配套支撑,造成长短期目标冲突。当前,还有不少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将PPP视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重点关注项目前期建设,希望在项目初期就能实现“稳增长”和“赚快钱”的目标,但PPP项目的性质决定了该类项目具有回收期长,短期内难以产生明显效果的特点。尤其是在政府管理机制尚未同步、法律保障尚不健全、信息公开尚不充分和“游戏”规则不完善等系统性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的背景下,容易造成项目在推介阶段一哄而上,而在实施环节问题频出,项目无法落地的局面。
“因此,除了加快立法,建议增强市场意识,合理设计方案,确保各方参与的积极性。”赖小民说。
在设计PPP方案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利益,更要符合市场规则,确保方案和边界条件能被各方所接受。
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PPP项目计划和方案时,进行全方位的可行性研究,认真细致地分析PPP项目的优势和劣势,使社会资本能够更加直观地看到合作的空间和可能性;对PPP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和设计,对于短期内能够获利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合作条件,如水、电、气等项目,对于具有长期获利潜力的项目,则可在合作方面提供更多有利于项目开发的条件,如医疗、卫生和教育等;考虑到部分PPP项目期限较长,应进一步完善价格调整机制和政府补贴机制,减少社会资本涉足PPP的后顾之忧。
同时,建议完善配套体系,优化支持政策,为PPP项目落地提供硬件支撑。赖小民说,PPP表面上是融资方式的创新,实际上是治理模式的转变,因此既要考虑项目范围、项目模式、交易结构、风险分担、项目期限和移交方式等因素,更要综合考虑地方需求、政策要求、行业成熟度和财政承受力等因素,需要健全的法律保障、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和高效的政府管理等软环境的大力保障和支持。
赖小民建议,进一步完善综合信息平台,呈现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操作过程,让项目在社会监督下运行,尽可能降低违约概率;推动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改变地方政府将PPP视为向中央要政策、要资金的融资通道的观念,转而主动吸收社会资本。同时,创新融资方式,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参与,为PPP项目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