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内外市场需求下降、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下跌和外部煤炭冲击等因素影响,河南省煤炭行业特别是省骨干煤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效益大幅下滑。根据中央和河南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适应经济新常态,有效化解和防控风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煤炭行业扭亏解困,河南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了《关于促进煤炭行业解困的意见》。
《意见》提出,首先要完善煤电协作机制,促进煤电产业协同发展。
将省外来电纳入对省电力公司目标考核体系,优化节能调度运行机制,合理控制国家计划以外的省外来电,增加外送电量,提高全省发电运行负荷率。
认真组织落实省内电煤中长期购销协议,做好2016年电煤合同签订工作,省内发电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省骨干煤炭企业电煤。建立省内中长期煤炭买卖合作协议合同采购与发电基础电量挂钩的“以罚定奖”制度,奖励超额采购省内电煤的发电企业。
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牵头,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协调供需双方,遵循煤炭市场规律,兼顾煤保电期间省内外电煤差价,建立省内中长期煤炭买卖合作协议电煤价格参照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浮动50%调整机制,推动煤电供需双方加强协作。
《意见》明确将改革资源环境价款征缴办法,加强商品煤质量监管。
调整煤炭资源配置政策,按照我省调整重要矿产资源整合与配置政策的规定,1200米以深的资源暂不出让。改进煤炭资源价款征收方式,取消预配置资源价款年度征收计划,不再预收探矿权价款。
从2016年起三年暂缓提取和缴存煤炭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结合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商品煤生产、使用全过程检验监管,禁入、禁用高硫高灰份等不符合规定的低质煤、劣质煤。
《意见》表示,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省骨干煤炭企业重大资金问题。支持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抵押贷款,增加周转资金。对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项目调整行业标识,在信贷政策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通过金融市场等多种渠道融资,加大股权性融资力度,发债替代高成本融资。
2016—2018年,免收省骨干煤炭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支持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17号)要求,扩大煤炭行业增值税抵扣范围,指导企业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5〕63号)要求,购置的新装备可一次性摊入成本。
此外在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方面《意见》提出,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建设不符合国家要求的矿井、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及煤矿生产能力核增项目;确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需要新增产能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用3年左右时间,依照国家退出标准,关闭淘汰下列矿井:资源枯竭、不符合环保政策的矿井,剩余服务年限或剩余可采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矿井,采用国家禁止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或安全生产不合格的矿井,资源赋存条件差、违法违规生产或建设的矿井,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规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高瓦斯矿井,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承担社会责任、恶意欠交税金和社会保障金的矿井以及其他国家明令关闭退出的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