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呼和浩特市深入推进“大气十条”“水十条”落实步伐,积极做好2016年全市环境监测重点工作,为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按照《国家环境监测事权上收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国控城市空气子站的国家接管事宜,做好与第三方运营商站房、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做好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自治区接管及地表水、土壤、生态等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的上收委托等事宜;积极推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属地管理,管理重心向旗县区下移和向环境执法监测转变。
同时,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充分发挥旗县区的地域优势,积极对旗县区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促使旗县区尽快完成计量认证工作,逐步独立承担土壤监测工作;做好与承担采样工作的旗县监测站的样品交接工作,定期予以指导,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下一步“土十条”监测工作的有序开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