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关于结合2015年度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闽节能办〔2016〕3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加强2015年度我省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节能监察机构作用,强化对企业的节能监管,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92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2014年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的通报》(闽节能办〔2016〕1号)中明确的2015年度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任务,开展节能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的对象和内容
监察对象为我省列入“万家企业”的458家重点耗能单位。监察内容为“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详见节能监察记录表(附件1-5)。
二、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节能办委托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负责全省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节能监察,包括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实施工作,并具体负责非工业类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察。各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辖区的工业类重点用能单位的监察。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其所辖和隶属的重点用能单位提交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有关材料,并将其移交给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与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共同完成监察任务。
此次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节能监察以书面监察为主,各监察单位应依据节能监察的有关程序,对照节能监察记录表中的监察内容,对各被监察单位提交的有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材料进行评定,对企业上报的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数据和材料等进行确认核实。书面监察中发现异常需要到现场监察的,应转为现场监察。
监察单位在监察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将依法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被监察单位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或者浪费能源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各监察单位出具的书面监察报告将作为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进度安排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万家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和监察工作,加强沟通和协调,密切配合,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反馈。该次考核和监察的各项工作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其中3月20日前,各设区市应对节能监察情况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节能中心;3月5日前,各有关厅局应将相关材料报送省节能中心;3月31日前省节能中心应将全部汇总分析材料上报省节能办。
联系单位:省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联系人:程德明、郭敏杰 联系电话:0591-87535765
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