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市容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大连市制定了《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3月10日起施行。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
功能照明装灯率应达100%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管理办法》要求,城市照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同步建设、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鼓励在城市照明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机场、码头、车站、电视塔、主要桥梁和体育场馆等建筑物、构筑物;商业街(区)、大型广场、景观河道、公园绿地、街心花园以及旅游景点等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需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快速路和主次干道和支路
功能照明的亮灯率应达到98%以上
据了解,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维护,属于政府投资建设和非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属于非政府投资建设且未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的,由所有人负责;住宅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照明设施的维护,按照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和支路功能照明的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应达到98%以上。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迁移、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和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事后应当及时恢复或者新建城市照明设施,也可以委托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恢复或者新建。树木与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因自然生长影响照明效果和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维护人应当及时修剪。
据悉,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开启和关闭重点地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集中控制系统。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每星期五至星期日应当开启,开启时间与道路照明同步;关闭时间,每年4月1日至10月7日为23时,10月8日至次年3月31日为22时,传统节假日及重大庆典活动期间可适当后延。建设和维护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优先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不得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