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8日自治区发改委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54号),为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各地新能源平衡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决定调整新建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我市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2016年到2017年为每千瓦时0.47元(含税),2018年为每千瓦时0.44元(含税);
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2016年为每千瓦时0.80元(含税),2017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