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3年底,全国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近5000家,产值超过2000亿元。从服务领域来看,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节能服务产业在发展的同时,我们更要高度重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从企业规模来看,绝大多数节能服务企业都是中小企业。节能服务企业产值超过1亿元的,只有100多家。从服务领域来看,虽然我国节能服务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多个领域,但具体到业务数据,工业项目占节能服务领域七成,建筑相关项目占到三成。表面看似巨大的市场空间,实际上,节能服务企业面临很多风险和问题。
二是节能的潜力依然巨大。我国工业企业面临巨大的节能减排压力,应对气候变化,须继续提高工业领域的节能减排水平。冶金、建材、石化、电力等工业领域的节能需求,是拉动节能服务产业高速增长的主要动力。但在当前用能企业节能意识普遍不强的情况下,真正减下来的能源消耗,并不显著。每年政府有关部门做节能成就报告时,往往将统计数据做得很漂亮,实际上,水分很大。此外,某些与工业节能 关系密切的行业节能工作,也存在严重漏洞。
三是工业企业一般不愿意把节能工作交给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工业企业本身的逐利行为,更偏于将节能需求内部消化。其实这样做,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是很低的。
四是节能服务公司在经营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风险和法律风险,主要是资金风险导致的法律风险。
第一,业主企业管理体系制度不支持导致的资金风险。例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约的能源,实际上是生产成本,服务款应当从成本里支付,但有些企业没有理顺支付渠道,节能服务公司投了项目款,却没办法拿到钱。
第二,某些业主企业恶意毁约导致的资金风险。有些节能服务公司与业主企业签订了一定比例的利润分成合同,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技术水平高,或者业主过去管理水平较弱,节能量非常可观,节能服务公司利润高,业主企业会出现“眼红”的情况,导致中途撕毁合同。
第三,业主企业经营恶化导致的资金拖欠风险。例如,近年来金融危机导致的 利润下滑、亏损、三角债等问题,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可能遇到违约和拖欠节能服务款等风险,导致节能服务企业投入的资金回收难。
针对上述问题,为保障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要坚定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信心和决心。虽然存在上述问题,但节能服务业毕竟已经越过示范推广阶段,进入了市场形成阶段。在合同能源管理示范推广阶段,政府部门制定经济激励政策的直接目的,是要追求更大的节能量。而在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形成阶段,制定经济激励政策的目的,是在支持服务企业的同时,规范节能服务产业,以保证合同能源管理市场的正常、高效、持续运转。
二是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节能服务企业更大更有力的支持。建议“十三五”期间的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一方面要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另一方面,要推动专门的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的大型节能服务公司。要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加强技术研发、服务创新和人才培养,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政府部门应根据用能单位和能源服务公司自身的实力水平,设置有梯度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工业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是坚持法治原则,保障工业节能服务产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首先,要加快节能服务产业的立法工作。2008年实施的《节约能源法》,虽然对支持工业节能作出若干规定,但与当前形势和需求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工业节能管理体制等问题,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作出调整。其次,要强化节能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高耗能企业,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该关停并转的,要果断采取措施。今后的节能行政执法,还要向常态化方向发展。再次,要严格进行节能司法。包括监督能源领域行政机关依法用权,推进依法行政。最后,全民都要遵守节能环保的法律规定。
四是充分发挥工业节能服务产业联盟作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和立法等建议,加强联盟成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备注:在中国工业节能服务产业联盟成立大会上,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先生作了重要演讲。现转载刊发于《环境经济》第168期的发言整理稿,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