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上海市闵行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管理,闵行区环保局要求所有涉及有机废气排放企业采用《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指引》推荐的末端治理技术实施废气治理。并将VOCs专项治理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环评要求,对列入文件中2000家现役VOCs排放企业的工业企业,将VOCs治理方案作为环评审批收件材料之一,争取实现总量削减。对处理规模达到10000立方米/小时(含)以上的末端处理装置应同时配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对于其他工业企业,应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5.4.2的规定,单一排气筒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2.0 kg/h 或者初始非甲烷总烃排放量≥10Kg/h 时,应安装连续自动监测设备。
石油化工及其他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要按照《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泄漏检测与修复)规程(试行)》(沪环保防[2014]327号)的要求,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