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国家发改委主持召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宣贯会,会议对《指导意见》进行了宣贯,华能、大唐、浙能以及重庆远达、北京清新环保等公司代表就如何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进行了发言。
中电联数据显示,第三方治理模式经过多年的推广与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2007年时,国家发改委会同环保部开展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当时全国参与试点的脱硫机组容量仅为792万千瓦,截至2015年,全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脱硫机组容量已达到10300万千瓦,加上签订委托运营合同的机组,总容量已达12400万千瓦。同时,脱硝机组第三方合同容量也已达3400万千瓦,具有相当的规模。
会议对《指导意见》的特点进行了解释说明,同时也对目前第三方治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例如第三方治理经营中遭遇的重复纳税,以及新常态下合同范本如何规范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发电企业代表提出,由于电厂发电设备与环保减排设备在物理上的紧密相连,在运行、管理中确实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磨合,主体责任的归属也不可避免地影响电厂参与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积极性;环保企业方面则提出,在电网、电厂支付环保电价的环节上存在延迟拖欠等问题,且目前的政策仍然缺少一个清晰的纠纷解决机制,不能有效保护合同双方权益。
中电联副理事长王志轩阐述了自己对《指导意见》的理解与体会。王志轩认为,第三方治理模式是市场化法制化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具体体现,符合市场机制。《指导意见》扎根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指导意见》的出台,为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推进提供了依据,实际上也是创新机制的重要一方面。王志轩表示:“《指导意见》在编写的过程中,参考了很多经济学相关的理论,具有理论依据。”
事实上,第三方治理模式在燃煤电厂的推进拥有扎实的基础,实施第三方治理特许经营的企业,其总体减排水平也较高,在排放污染物控制方面更加有效。“让更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对全社会范围是有利的。”王志轩说。
针对与会代表提出的问题,王志轩提出,《指导意见》会给污染治理领域带来革命性的变化,给了电力企业和环保企业双方更多自由处理问题的空间。制度上的放开需要颠覆性、革命性的思想。电厂方面在承担法律上的主体责任的同时,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约定,与环保公司明晰具体情况下的责任归属,避免承担不相当的法律责任。“电价相关的一些争议,利益分配的争议,同样也是这个道理。”王志轩说,“《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燃煤电厂按约定价格(不限于环保电价热价)’,第三方治理模式实质上为双方提供一个经济合同,电价政策与补贴政策是国家对于行业总体的把控,电厂与环保公司应该针对实际情况进行谈判,而不是拘泥于一个平均的补贴价格。”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副司长赵鹏高提出,在“十三五”期间实现电力行业稳定达标排放的任务是相当艰巨的。要充分认识第三方治理模式的优点,利用第三方治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推动环保产业的改革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