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近日发布《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明确规定了陕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效解决环境监管执法中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建立起问责制度,形成各级政府主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监管新机制。
记者14日从陕西省环保厅了解到,这一规定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其中要求,各级政府要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中长期发展规划;健全完善以环境保护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并落实政府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度,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这一规定还同时对发改、公安、监察、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教育、科技、工信、司法、财政等20余个职能部门的具体环境保护责任做出清晰规定。
另据了解,陕西省环保厅将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互动机制和平台,随时掌握各部门的环保动态,开展服务、协调和配合工作,形成一个反应灵敏,互动高效的环保责任体系网络,为政府环保工作提供有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