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治污标准将向京津看齐
从今年3月1日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以地方立法形式推进大气治理。
在过去一年中,《条例》经过3次审议修改,期间还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通过网络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
几经完善后,今年1月,在河北省“两会”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获高票通过。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兰翠说,《条例》是以新《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基本依据,按照“源头管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思路对大气污染防治进行全面规范。《条例》共8章93条,对政府及其部门责任、各类污染源防治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区域协作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仔细翻看《条例》,在93条规定中,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占了47条,超过一半。措施严、标准严、处罚严、问责严,使《条例》成了河北史上最严的治霾法律法规。
33条措施涵盖所有涉气污染,煤炭消费要实现负增长
措施严
大气污染治理的深度与广度都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
《条例》最重头部分是第三章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全章有33条,占了整个规定的1/3还多。
从污染因子看:33条治理措施囊括了PM10、PM2.5、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常规大气污染物治理,同时对挥发性有机物、二噁英、重金属等污染防治也提出了治理要求。
从污染源看:既囊括了点源污染治理,又包含了面源污染治理。
无论是治理的深度还是治理的广度都有新的突破,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河北,《条例》治霾措施之严史无前例。”
多方面治污,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翻开《条例》可以看到,在燃煤污染治理中,以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为目标。
工业污染排放:
河北工业污染排放对大气污染贡献大。《条例》用了9条的篇幅对工业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细化,其中提出了不少创新性举措。其中,对工业生产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和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等的排放,《条例》首次进行了规定,具有很强的前瞻性。
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排放:
扬尘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是河北大气污染的重要污染源。在机动车尾气治理上,《条例》首次提出要推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管协同。增加了对机动车集中存放地大气质量监督抽测和对行驶机动车的遥感监测内容。
生活类大气污染排放:
《条例》对生活类大气污染源提出了新要求。比如,《条例》对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秸秆、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焚烧等方面做了详尽规定。
重点区域与京津看齐,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要统一
标准严
京津冀地区唇齿相依
鉴于大气污染物的流动扩散特征,必须实施联防联控联治,才能取得最好的治理效果。
为此,《条例》开辟了“重点区域联合防治”专章,对京津冀地区在大气污染上建立防治协调机制、区域联动执法、信息资源共享、联合科研开发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建立区域协调机制,“标准”向京津看齐
《条例》第61条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重污染天气预警标准要统一,“出拳”要协调
《条例》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加强区域预警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
与此同时,为了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条例》还规定,河北省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市、自治区的科研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以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按日连续处罚
处罚严
严格的条款,与公众关系更密切
严格不仅仅是针对企业来说,很多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更与公众密切相关。原来我们见惯不怪的遗撒渣土、露天烧烤、焚烧秸秆等行为,等《条例》实施后,可能就要面临处罚。
按照《条例》第87条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在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过程中遗撒渣土,最少处罚2000元。如果情节严重,将会处以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无证排污、超标排放、偷排偷放污染物以及扬尘污染,《条例》规定处罚上不封顶
《条例》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偷排、偷放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此外,在扬尘污染治理中,《条例》也给出了“按日连续处罚”措施。对于因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条例》规定,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也给环境监管部门戴上了‘紧箍咒’
《条例》第77条就列出了可追责、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10种行为。
分别为:(一)违反法律法规、主体功能区定位、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盲目决策,致使大气环境遭受破坏的;(二)在职责范围内对严重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三)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四)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六)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七)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八)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九)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约谈、追责多管齐下,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究
问责严
对政府监管行为也有明确要求
《条例》不仅详细规定了企业怎么治理大气污染,做不到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也对政府的监管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做不到,同样要严肃问责。
新《条例》新增的监督检查章节有啥用?
“监督检查”一章,在人大监督、政府考核、终身追究、约谈制度、信息公开、不良记录以及加强对环评等中介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完善各项监督检查措施,为最严治霾《条例》的落实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
实施考核约谈制度。
环境执法可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建立环境污染“黑名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