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今起施行,《办法》规定: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要逐步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
公共建筑能耗限额
《办法》规定,本市实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分类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源阶梯价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同时,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逐步实行热计量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此,《办法》要求新建民用建筑按标准和规定安装能耗计量设施。
《办法》还要求,在本市民用建筑中推广利用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新建民用建筑须高节能
《办法》要求,本市新建民用建筑执行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需要,部分新建民用建筑还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或者住宅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
据介绍,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一星级标准在建筑室内外环境、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材料资源利用、运营管理等方面做出限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场所、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所售房屋的建筑节能设计指标、绿色建筑星级、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供热方式、供热单位及供热计量收费方式、节能设施的使用与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办法》提出,本市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且有改造价值的民用建筑逐步实行节能改造。区、县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改造工作。在实行抗震加固、老旧小区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节能改造,未按照规定同时进行相关节能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既有普通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所有权人在进行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同时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能耗计量监控设施改造,并依法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既有大型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当同时进行能耗分项计量监控设施和用能系统节能改造。未同步进行节能改造的,相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改建、扩建和外部装饰装修工程的相关手续。
用能超量20%要被审计
《办法》要求,本市要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审计制度。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每年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显示建筑物出现能源利用状况明显异常或者超过公共建筑年度能耗限额20%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该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实施能源审计。所有权人应当聘请能源审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将审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并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加强节能管理和实施节能改造。重点公共建筑连续两年超过年度能耗限额20%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