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因联邦政府2015年年底决定延长“可再生能源投资税收减免(ITC)”政策,光伏发电市场的前途一片光明。但在引领美国光伏发电市场的加利福尼亚州,可左右该州光伏发电市场未来的重要州制的问题却留到了新年。
这就是一直以来支撑着该州分散型光伏发电普及的“净计量电价(netmetering)”制度。“净计量电价”是对拥有分散型发电设备者的电费计算方法:当从住宅用等分散型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量减去用电量后仍然有剩余电力时,则剩余部分转入下月,就是说,是用发电量“抵消”用电量的机制。
该制度就净计量电价的总装机容量,法律是规定了上限的,称为“CAP”。应用净计量电价的分散型光伏发电系统的总装机容量达到CAP后,电力公司原则上就可以拒绝其设置。加利福尼亚州已经接近这一上限,2015年电力公司与光伏发电推进企业和支持者之间,围绕该制度的争论愈加激烈。
现在的净计量电价制度规定,每kWh发电量的价格与购电的零售价格相同,加利福尼亚州的大型电力公司已申请了要“降低剩余电力购买价格”,或者“对光伏发电系统所有者征收特别费用”的方针。
“净计量电价不公平!?”
电力公司的主张如下:光伏发电系统的所有者利用太阳能电池板发电抵消用电量,降低了电费的支付额。结果是减少了包含在电费中的送配电网的运营、维护和管理费用等的支付额,从而导致未拥有光伏发电系统者的成本负担增加,所有者与非所有者之间发生了不公平的情况。
这里需要对“用电量”加以说明。在日本,设置光伏发电系统时,会设置“售电电表”和“购电电表”,而在美国只设有一个电表。从电力公司购买电力时,电表的数值升高;而光伏发电系统发电,或者发电量超过用电量时,电表的数值就降低。即发电量会抵消用电量。因此,假如一年的用电量为7000kWh,而发电量为6500kWh的话,则一年的用电量就仅有500kWh。
电费的成本中除了发电以外,还包含送电、配电及其他成本。光伏发电系统所有者尽管在夜间等光伏设备不发电的时段要通过电力公司的电线网用电,但抵消的部分却不发生使用费。例如,年间用电量为7000kWh,发电量也为7000kWh的话,就相当于年间用电量为零,就不会负担任何电线网及其他电力基础设施的维护费用支付。
加利福尼亚州最大的电力公司太平洋煤电公司(PG&E)诉说了这种不公平:“现在的制度下,对屋顶设置型光伏发电系统所有者,电网完全是免费提供使用的”。
管辖包括圣地亚哥郡在内的南加利福尼亚的电力公司圣地亚哥煤电(SDG&E)表示,“未设置光伏发电系统的家庭平均每年要支付100多美元来支持光伏发电系统所有者”,强调了对光伏发电系统非所有者的不公平现象。并且,随着系统成本的快速降低,近年来系统导入扩大,对此该电力公司说“(光伏发电产业不应依赖电力消费者的辅助)应该实现自立”,主张光伏发电应脱离普及政策自立。
电力公司提出新“资费”方案
加利福尼亚州公益事业委员会(California Public Utilities Commission,以下称CPUC)被要求2015年12月底之前提出新制度来取代现在的净计量电价制度。
就净计量电价制度的变更,光伏发电产业关系人士和环保团体等,为不妨碍分散型光伏发电系统今后的导入,而强烈要求继续执行现在的以零售价格购买剩余电力的制度。
电力公司提出的方案是,除降低收购价格外,还要向住宅用等分散型光伏发电系统的所有者征收以下新费用:
(1)需求费:该费用原来是向高压受电的电力签约用户征收的,是基于过去一定期间内的电力需求(需求值)中的最大值签约电力
(2)电网接入费:从电力系统“购买”、“输送(逆潮)”电力等,接入电力公司电线网的配电网使用费
(3)待机费用:阴天和夜间等太阳能电池板不发电时,由电力公司确保供给量的待机费
(4)装机容量费:根据分散型光伏发电系统的装机容量,每月缴纳固定的费用提议征收“系统并网接入费”
对新的净计量电价制度,CPUC收集了光伏发电产业的关系人士、环保团体、消费者团体及电力公司等的大量意见。其12月提出的长达148页的CPUC方案中,未含电力公司要求向住宅用系统征收的需求费、电网接入费、待机费和装机容量费。并且,剩余电力收购仍维持了目前的零售价格。
另一方面,作为新的费用,增加了“系统并网接入费(仅接入时发生)”。这是因为,电力系统的系统并网安全性是由电力公司确保的,费用预定约为75~150美元。
另一个变更是,“低收入者使用支援和节能促进项目”费用。以前该费用也包含在电费成本中。变更后该费用改为在电费中追加约2~3美分/kWh解决。因该费用是公平分配的,所以就不是只对从用电量中减去发电量的差额,而是对接入电力系统的全部用电量都征收。
CPUC的提案在2016年1月7日前公开征集了意见。之后将在1月底之前就采取新制度的修订法案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