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引下,贵州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推动“政策落地,节能环保,企业受惠”,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加快发展,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良好。为力求走出一条既能保护好青山绿水,又能建设好金山银山环保型发展道路,必须找准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存在问题,积极向上建言献策,推进政策不断完善,采取措施,守住发展生态“两条底线”,促进稳中求进提速转型又好又快发展。
一、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基本情况
贵州国税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回应和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坚决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一是保持部门联动。省国税局积极与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地税、质检、环保等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形成合力,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优化纳税服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国税部门多形式宣传“节能减排”优惠政策,主动上门为纳税人讲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2012年,省国税下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指南》,明确了实行备案和审批减免税的具体事项、资料报送、办理流程,简化优惠政策执行程序,下放税务行政审批权限,提高服务质量和办税效率。三是严格监督检查。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列入督查,纳入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四是健全税收优惠政策效应评估和执行情况反馈机制。深入税户调查,分析政策运行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012年,贵州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128户,综合利用各类工业固废1073万吨,减免税收2.1亿元。2013年,贵州新认定和续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84户,累计综合利用各类工业固废1713万吨,全省国税系统共为135户节能环保企业、23户水泥企业、48户特定建材产品企业、23户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和6户发电企业减免税收4.86亿元,支持了我省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存在的问题
调查发现,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税收优惠政策零散,导致执行效率不高。我国没有完整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法规,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除了《企业所得税法》外,大量的优惠政策散落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内容繁多,更新频繁,导致执行效率不高。
优惠政策面窄,优惠力度不够。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企业所得税,部分优惠项目限制条件多,门槛较高,增值税优惠政策产品范围过窄,企业无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缺乏退出机制。有的企业虽在生产中利用了部分“三废”,但在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同时,仍继续进行高耗高排低效的生产,扭曲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目的,由于没有优惠退出机制,根本不足以对这些低端生产有效约束,有的企业采用相对落后、耗能高的工艺却能享受税收优惠,出现税负不公现象,阻碍节能环保技术进步。
目录更新慢。节能环保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实施多年仍未修改,新技术标准、新设备等未及时添加到目录当中,理应享受优惠的一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没有得到及时补充,加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因为没有明确认定机构,税务部门把握较难,目录执行困难,相关企业和产品无法享受应有的优惠。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尚待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贵州省的煤炭、黄金等矿产资源开采,已经对矿区形成一定的生态破坏、地质危害,却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企业计提有关费用税前扣除,这不利于矿区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
免征化肥产品增值税政策不利于矿区环境保护。2013年,全省免征化肥增值税46.27亿元。免征化肥产品增值税产生的主要问题:一是税收优惠政策难以直接惠及农民。2009年,国家放开价格管制后,化肥的销售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生产销售企业自主定价,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实际让渡给了生产企业和各级代理销售商,设定的受益群体农民没有真正得到实惠。二是不利于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化肥生产耗用大量资源所在地的矿产资源,对企业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由于对化肥免征增值税直接减少了资源地政府的财政收益,形成“资源全国受益、地方无税可收”的现状。资源地政府不仅没有受益,反而需要投入大量的环境治理费用,资源地政府不堪重负。
三、落实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集中统一规范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和完善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统一规范的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级。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梳理编印《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正确运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编制各项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规范受理、调查、核实、审批的权限和程序,减少税收执法风险。
实施财政税收补偿制度。改变现有增值税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变免税和即征即退为先征后退,并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要使保护区域内的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财政收入,积极引进节能环保企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由中央分成的部分承担。
增强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部分社会效益好的节能环保尤其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纳入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鼓励企业节约资源、利用再生资源,企业购置的污染治理等环保设备符合条件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大对企业“节能减排”投入的支持力度,加大企业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将企业自建自用“节能减排”项目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大优惠政策覆盖面,加大优惠力度,结合实际放宽优惠专用设备名称多重性及性能参数的范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加快目录更新速度,组织专用设备认定机构。建议将优惠目录制定更新权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实际状况,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支持企业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税前费用扣除,使节能环保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建议组织专用设备认定机构,由发改委或经信委牵头,对税务部门无法判断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认定,对其性能参数、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或优于目录规定、使用专用设备的必要性合理性及投资额度的合理性等做出判断、出具认定意见,税务部门按专家认定结果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建立优惠政策退出机制。要定期组织开展对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综合评估节能环保政策效用,对生产效率低,能源消耗高,污染大的项目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允许企业税前扣除按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政策应该明确易引起生态破坏的采矿企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现矿区的可持续发展。
对化肥产品恢复征收增值税,确保资源地政府财政收益,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对化肥产品恢复征收增值税,通过财政直接补贴农民,既可以增加税收收入,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又有利于资源地保护和环境治理。
加速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国家在节能环保等方面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但对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制约性明显不足,应该加快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将现行的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促进企业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