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修复“大治理”并非“大投入”,期盼中的“土十条”带动远超5.7万亿元投资不会来了。
2016年1月11日,在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针对社会上流传的“‘土十条’可以带动国家和社会几万亿元投资”的说法,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解释。他表示,“土十条”治理土壤污染,是个“大治理”过程,不是要投入几万亿元。我们强调的是风险管控,要管控土壤污染风险,通过改变土地使用方式,而不是简单依靠巨大的资金投入,对污染的土壤要加强监测监控,不让污染继续发展。
陈吉宁部长强调的“风险管控”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措施?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概念最早于2011年9月出现在公众面前。彼时,在《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介绍说,对受污染土壤的使用进行风险评估与管控是“十二五”土壤环境保护五项重点工作之一。
2012年10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要求严格管控受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
201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要求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2014年11月的中国生态文明论坛成都年会上,时任环境保护部总工程师的万本太指出,农田大面积污染治理,因为成本太高,国内国外都没有修复,只能是轮作、改种、休耕,或者是改做造林地等其他用途。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玉锁认为,对于土壤重污染必须采取行动,对于轻污染可以调控,保证农产品安全;就土壤修复技术,如果从工程的意义上来讲,也没有更多的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它也只能是靠调控、稳定化等这些手段结合起来达到一种风险管理。中国科学院土壤环境与污染修复重点实验室主任周东美谈到,短时间很难修复好的,以管、控为主,污染程度比较轻的,可以修复。
2014年11月,参与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议稿)》起草工作的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丽谈到,对于确实有污染的农地,首先控制起来,避免造成更大的污染,对于比较好的土地就要保护起来,对于有风险的农地,则需要指导农民改种其他经济作物,避免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而在工业用地污染防治方面,将设置一些条款,把工业生产活动控制在对土壤破坏的最低限度内,对土地进行风险管控。
2015年3月,陈吉宁部长在两会期间提出,对污染的土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做好污染管控,避免污染扩散、扩大。
2015年7月,李干杰副部长透露,《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的原则包括风险管控。草案规定了污染土壤环境管控的管控制度以及农业地建设用地的风险评估报告制度等,紧紧抓住农用地和污染场地两个重点,对症下药,提出分级分类管理等一系列制度要求,对于不同地区,不同污染程度的土壤,因地制宜,能治则治,暂时不能治的抓好风险管控,确保土壤安全利用。
2015年11月,陈吉宁部长在解读“十三五”规划建议时表示,协同推进污染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三大举措,着力解决土壤污染威胁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两大突出问题,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2015年11月,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发布了《土壤污染管理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土壤污染治理应抓住两个重点,一是清洁土壤的保护,重点是清洁耕地土壤的保护;二是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管控。
“风险管控”会为土壤修复产业带来何种影响?
一般来说,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是通过减少污染物数量、降低污染物毒性、减小污染物迁移性来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目的。按照风险基础上的修复治理,还可以采取切断污染物与人体或敏感环境的接触途径的措施。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分为工程技术和非工程技术措施。非工程技术措施包括法规措施,比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隔离被污染地块并禁止进入和利用。
综上所述,陈吉宁部长强调的风险管控有可能是非工程技术措施。尚不清楚风险管控的对象是重污染还是轻污染土壤,但是治理不好或者不好治理的土壤污染极可能会被纳入风险管控。因此,风险管控意味着农田土壤修复需求的大量减少。另一方面,在改变土地使用方式基础上,是否会派生出“原农田耕地上”的“非农田土壤修复”(目的不是达标农田而是其它使用性质的修复治理),目前还不明朗。
如果风险管控涉及到土壤治理修复工程技术措施,特别是管控农田污染达到农产品安全的要求,就目前的一些研究示范项目看,其成本也不会小。在这种情况下,未把风险管控纳入到土壤污染治理的范畴中来,容易使公众认为风险管控花了许多钱却没有真正治理,不利于向公众展示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积极治理土壤污染、建设生态文明的态度和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