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发〔2015〕30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及省委省政府太湖综合治理要求,现就我省排污费征收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制定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二、制定太湖流域总氮、总磷排污费征收标准。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太湖流域总氮、总磷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2元;2018年1月1日起,太湖流域总氮、总磷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5.6元。
三、进一步明晰排污费调整范围。废气、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规定执行。未予明确的污染因子中,废气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4元,且不实行差别化征收。
四、深入实施差别化征收政策。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太湖流域总氮、总磷排污收费差别化收费政策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文件规定的差别化收费政策执行。
五、太湖流域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总氮或氨氮(二选一,按当量数大者计征)、总磷均须征收排污费;除上述污染因子之外,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其它区域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六、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可按高于上述标准自行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关政策文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28日